9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管理办法_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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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辰能集团公司派出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派出人员指集团公司正式员工根据工作需要派到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工作的人员。包括派驻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条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考核,总经理批准。派驻企业经营班子

成员由集团公司部长及以上人员出任。

第三条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集团公司保留其人事档案关系。

第四条派出人员在派出之日起,其工资、福利待遇按派驻企业标准核定并由其

承担。如派驻企业所支付的标准低于集团公司标准,则由集团公司负责支付二者的差额部分。按规定个人应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应于每年一月底之前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一次缴清。

第五条异地工作的派出人员往返哈市的差旅费,由派驻企业核销。

第六条派出经营班子成员在派出期间向派驻企业总经理或董事会负责,并接受

其考核。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七条派出财务负责人业务向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工作向派驻企业负

责,接受集团公司和派驻企业双重考核。

第八条派出财务负责人薪酬(工资、社保、福利、奖金等)的发放采取“转移

支付”的方式,即派驻企业根据核定的标准将等额现金转入集团公司规定帐户,由集团公司根据双重考核的结果予以发放。

第九条派出财务负责人是否贯彻集团公司的意图要作为其绩效考核的重要内

容。

第十条派出财务人员任期采取轮岗制,轮岗期限为两年。

第十一条派出人员调离或任期结束前,应由集团公司对其进行离任审计,视审计结果做出调离或轮岗决定。

第十二条派出人员在任职期满或派驻企业停止经营时,回集团公司另行安

排工作。派出经营班子成员要经过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的离任审计,审计合 1

格后方可回集团公司工作。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与补充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总经理签发之日起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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