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规_旅游交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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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规
第一节
旅游交通管理法规概述(自学)
一、旅游交通的概念和特征
二、旅游交通的作用
三、旅游交通的主要方式
四、我国现行旅游交通法规 第二节 旅游客运合同
一、旅游客运合同
1、旅游客运合同的成立
2、旅游客运合同的生效时间
3、旅游客运合同的终止
二、旅游客运合同的种类
三、旅游客运合同的形式
四、旅客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旅客的权利
1、要求承运人履行客运合同
2、依照法律规定享受减免费用
3、按规定退票和更改客票 民航机票退票规定
旅客购票后因故不能成行,可到购票处办理退票。退票时,除凭有效客票外,还要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之前要求退票,收取的退票费由各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机票价格的10%;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4小时以内,2小时之前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2小时以内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离站规定时间后退票按误机处理。如因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承运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旅客要求退票,始发站应退还全部票,经停地应退还未使用航段全部票款,均不收取退票费。铁道部出台新的火车票退票费规定
从2006年1月1号开始,铁道部将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费规定,按照新规定,所有退票费都按车票面额的20%收取,四舍五入到元。原来的火车票退票费规定:退票费按应退票价,每10块钱收取退票费2块钱,不足部分按10块钱计算收费。举个例子,一张11块钱的火车票,按照过去的规定,10块钱部分收2块钱退票费,剩下的1块钱按10块钱计算也收2块钱退票费,总的退票费是4块钱,而按照新规定,11块钱乘以20%,是2块2,四舍五入到元,最后的退票费只有2块钱。
4、按照规定获得赔偿
(二)旅客的义务
1、支付合法费用
2、接受相关检查
3、遵守有关规定
(1)应当持有效客票承运
(2)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不得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三)承运人的权利
1、收取运输费用和服务费的权利
2、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
3、维护运输安全
4、在一定情况下,拒绝承运旅客及其行李
5、要求旅客赔偿
(四)承运人的义务
1、依法全面履行客运合同
2、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
3、提供正点、快捷、舒适服务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承运人的责任
(一)航空运输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
2、承运人对行李损害的赔偿责任
3、承运人对延迟运输的责任
4、赔偿责任限额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我国现行的航空运输赔偿的依据是:1993年经过修改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第四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不可抗力或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承运人如能证明旅客死亡或受伤是由旅客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第六条 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第七条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运输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得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2)国际航空运输
我国《民航法》规定,托运行李或货物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计算单位,对每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限额为332计算单位。
(二)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1、铁路运输企业的违约责任
2、对旅客的赔偿责任
3、对旅客行李物品的赔偿责任
二、旅客的责任(P187)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运输企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运输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亡及其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
前款所称铁路旅客运输中,是指自旅客经剪票进站至到达行程终点出站时止。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客,是指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车的儿童。
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随车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第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
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第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第七条 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外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第八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接到赔偿请求之日起30日内答复。
第九条 旅客或者其继承人与铁路运输企业对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