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_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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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
闽教发〔2007〕11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审批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控制项目建设水准,进行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标准适用于福建省普通小学、初中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分为基本建设指标和规划建设指标,新建学校和有条件的地区宜执行规划建设指标。学校建设除遵循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 学校规模及班级人数:完全小学为6班、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45人;初级中学为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人数 50人。
第二章 学校校舍组成第五条 中小学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和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阅览室、体育活动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电教器械室等公共教学用房。
(二)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劳动技术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等专用教室及其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阅览室、科技活动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体育器材室、电教器材室等公共教学用房。
二、办公用房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均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广播社团办公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维修管理室等管理用房。
三、生活服务用房
完全小学和初级中学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厕所等用房;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学生宿舍、学生食堂等用房。
第三章 校园用地和校舍面积指标
第六条 校园用地组成及面积指标(平方米)
校园用地包括校舍建筑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绿化科技用地。
校舍建筑用地:按照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之比值)具体测算。建筑容积率完全小学宜为0.8,初级中学宜为0.9。
体育运动用地:完全小学每生至少2.3平方米,且不应少于一组6条跑道的6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初级中学每生至少3.3平方米,且不应少于一组6条跑道的100米直跑道,每6个班应有1个篮球场或排球场。
绿化科技用地:完全小学每生不小于1.5平方米;初级中学每生不小于2平方米。
一、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生均面积
二、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生均面积
21注:如有寄宿学生,另行增加学生宿舍和食堂用地面积。第七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一、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指标
1992
3453
4448
5470
6462 生均面积
7.4
6.4
5.5
5.1
4.8 规划指标
2515
4788
6155
7722
8760 生均面积
9.3
8.9
7.6
7.1
6.5
二、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指标
4352
5748
7132
8522 生均面积
7.3
6.4
5.9
5.7
规划指标
6172
8138
10473
11933 生均面积
10.3
9.0
8.7
8.0 注: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不含学生宿舍及学生食堂面积;如有寄宿学生,另增加相应的面积。
第八条 校舍使用面积指标(平方米)
一、教学用房
(一)普通教室
1、小学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2 平方米;新建学校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1平方米。
2、初中普通教室:每班设1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6平方米;新建学校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7平方米。
(二)专用教室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365
570
570
570
570 规划使用面积
679
679
838
1144
1144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737
856
975
1094 规划使用面积
1048
1167
1501
1620
(三)公共教学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基本使用面积
193
283
363
464
544 规划使用面积
193
931
1047
1145
1243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基本使用面积
377 规划使用面积
1108
二、办公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基本使用面积
154 规划使用面积
154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基本使用面积
414 规划使用面积
424
三、生活服务用房
1、完全小学
班
数
6班
基本使用面积
规划使用面积
117
2、初级中学
班
数
12班 基本使用面积
279 规划使用面积
319
18班
24班
30班
497
616
736
1546
1983
2121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244
314
380
446 288
386
476
552 18班
24班
30班
500
586
672
534
658
768 12班
18班
24班
30班 243
324
404
487 243
324
404
487 18班
24班
30班
390
494
601
430
534
641
四、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及食堂的使用面积指标
小学学生宿舍每生2.4平方米,学生食堂每生1.03平方米;初中学生宿舍每生3平方米,学生食堂每生0.9平方米。
第四章 学校规划和建设标准
第九条 学校网点布局应满足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学校的服务半径应以小学就近入学、中学相对集中为原则,根据“规模办学”和学生住宿条件等因素确定。学校应尽可能避免学生上学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干线及高速公路。
第十条 新建学校选址应选择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好、远离污染源地段。同时应避开地震烈带、雷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影面、滑坡体、悬崖边或崖底、泥石流、洪水出水口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以及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的场所比邻。校园内不得有架空的高压输电线路穿越。
第十一条 校舍建设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在可能的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校舍建设必须有经过批准的校园建设规划;校舍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筑宜采用砖混或钢筋砼结构;耐火等级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抗震设防区域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 校舍建筑装饰应具有保护墙体结构、改善室内环境、美化建筑外观形象的功能。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地方材料进行建筑装饰。室内装饰水平要根据使用要求和经济条件确定,避免盲目追求高标准、华而不实的倾向。
第十四条 教学楼中普通教室建筑层数:小学不宜超过4层,初中不宜超过5层。
第十五条 主要用房层高:普通教室、图书阅览室和实验室,小学宜为3.3-3.6米,初中宜为3.6-3.9米。学生宿舍宜为3.3-3.6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