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公证书范本(共)_继承权公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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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放弃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2)许县证民字第102号
申请人: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公民身份号码:***049。
被继承人:吴建坤,男,一九六一年七月九日出生,生前住河
南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于二0 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因继承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于二0 一二年五月二日
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2、户口本、3、结婚证、4、亲属关系证明、5、死亡证明、6、股
份所有权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
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吴建坤于二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有在许昌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入的股份一笔,金额:人民币壹仟贰佰万元整。
三、据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继承人杨保霞称,被继承人吴建坤生
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
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
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吴建坤的亲属有以下五人:
父亲:吴荣华,于二0 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
母亲:李美荣,于****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
配偶:杨保霞,女,一九六三年一月二十四日出生,现住河南
省许昌县小召乡北寨村。
长子:吴占磊,男,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次子:吴志磊,男,一九八五年十月十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 昌县小召乡小召街政府院。
五、现吴占磊、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吴建坤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吴建坤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配偶杨保霞、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吴建坤的父亲吴荣华、母亲李美荣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现被继承人的长子吴占磊、次子吴志磊均表示放弃对该遗产的继承权。因此,被继承人吴建坤的遗产应由其配偶杨保霞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许昌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 一二年五月三日
篇2:财产继承公证书
(2010)安文证民字第11号 申请人: 董现民,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后街27号3号楼2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053。被继承人:董绍文,男,1932 年 6月 1日出生,生前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公证
申请人董现民因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于2010年5月2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董现民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审核情况如下:
一、被继承人董绍文于1995年7月24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董绍文死亡时在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解放路办事处南后街濮阳土产3号院2单元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北关区私字第1331009324号,建筑面积为81.12公 证 书
平方米)留有一处房产,此房产是董绍文的个人财产。
三、据申请人称:被继承人董绍文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四、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李桂兰已于2004年3月27日死亡,二人是原配夫妻,只有一子一女,分别是儿子董现民和女儿董菊梅。李桂兰自董绍文死亡后未再婚。
五、现董菊梅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董现民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个人财产为董绍文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董绍文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董绍文的妻子、父亲、母亲均已死亡,现其女儿董菊梅表示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利,故被继承人董绍文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儿子董现民一人继承。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六月十一日
篇3:继承权公证书 继承权公证书
一、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篇4: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浙江省杭州市国立公证处
继 承 公 证 申 请 表
填表须知:请用墨水笔如实填写各栏目,如因填写错误或虚假填写,本处有权不予办理公证。
篇5:继承权公证书 ? 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 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1)不动产继承,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
(2)当事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包括:①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②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③被继承人的遗产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④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⑤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如父子关系、夫妻关系等,以证明继承人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3)代位继承的,应当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篇6:代位继承权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1)阜清证民字第568号
申请人:张淑芹,女,一九三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4,现住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树林子村512号。
被继承人:王恩合,男,一九三三年三月二十日出生,生前住辽宁省义县稍户营子镇树林子村512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张淑芹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死亡证明;
三、继承人证明;
四、储蓄存款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向当事人告知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恩合于二0一0年十月二十因病在家中死亡。
二、继承人张淑芹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王恩合遗留的财产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阜蒙县伊马图支行存款:
(一)人民币14925.32元,账号***5299。
二、被继承人王恩合现生存法定继承人有妻子张淑芹、长女王秀凤、次女王秀荣、三女王秀玉四人。
三、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上述生存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它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恩合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王恩合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王恩合的父母均先于王恩合死亡,现王恩合的长女王秀凤、次女王秀荣、三女王秀玉三人对上述遗产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恩合的遗产应由妻子张淑芹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区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篇7:继 承 权 公 证 书 继 承 权 公 证 书
(2010)谷证字第070号
申请人:胡炜军,男,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东关任家庄3号,身份证号码:***016。
被继承人:柳爱萍,女,一九七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出生,生前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02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胡炜军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死亡证明、遗产存单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柳爱萍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在新疆乌鲁木齐西站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胡炜军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火车西站支行东林街储蓄所的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遗产。
三、被继承人柳爱萍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 扶养协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的配偶胡炜军;被继承人的长子胡凯旋;被继承人的次子胡凯龙;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被继承人的母亲高心女。
五、现申请人胡炜军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柳爱萍的遗产存款,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配偶胡炜军、长子胡凯旋、次子胡凯龙、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父亲柳兴定、母亲高心女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存款由胡炜军、胡凯旋、胡凯龙共同继承。
甘肃省甘谷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篇8: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继承权公证怎么办理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是指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一般包括三大类别:动产、不动产及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住所地、遗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
1、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提供如下材料:
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被继承人所遗财产证明。
所遗动产证明:
存单;珠宝、字画、书籍、家具、家电或其他物品的清单;继承保险金的提供保险单据;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不动产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所遗债权、股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证明;各类债券文书或债券获得证明,如尚未取得房产证而购房人死亡的则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继承股权的提供股权证明材料。如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股票清单。如系公司股权提供公司有关证明;各类知识产权获得证书;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供相关财产约定。
继承人情况证明
2、被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被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如下内容:(1)被继承人父母的情况,如父母的姓名,生存情况;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2)配偶情况,如果有过两次婚姻以上婚姻的,要说明每次婚姻情况;(3)子女情况,是否收养过子女。
各继承人单位人事部门或继承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包括以下内容:(1)父母继承子女财产的,要提供子女关系证明;(2)配偶间相互继承的,提供夫妻关系和子女情况;(3)子女继承父母财产的要提供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情况。3.优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的继承人的,提供死亡人死亡证明;4.继承人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等。
遗嘱继承的、提供被继承人的生前遗嘱
继承人的继承意见
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发表声明。继承人在外的,应提供弃权声明公证书。
注:继承人申办继承公证,持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产证明及能够证明本人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如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户口本)、身份证明即可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上述所需各类证明材料可在申请后根据公证员的指导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