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不良金融债权诉讼时效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司法解释_不良债权的诉讼时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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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不良金融债权诉讼时效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司法解释

鉴于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金融债权大多存在借款担保合同签订时间早、催收不规范的问题,因而在不良金融债权清收过程中,诉讼时效问题成为了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的问题。本人长期从事不良金融债权法律服务,认为以下几个司法解释在解决不良金融债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时是很重要的,特进行介绍。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我院于2000年12月8日公布法释[2000]44号•关于适用

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三、本通知发布时,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案件以及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不适用本通知。

2002年8月1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

云南、河北、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高法 2003 69号•关于保证人超过保证期间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应如何认定性质和责任的请示‣、(2003)冀民二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认定已过了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移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的民事责任的请示‣和川高法 2003 266号•关于保证期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同日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 法释(1999)7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冀经一请字第38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此复。

以上四个司法解释在认定不良金融债权诉讼时效时经常用到,对诉讼时效问题的解决是极其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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