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_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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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成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廊坊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居民对建筑物、道路、桥涵及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生产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城区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产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第三条 凡在廊坊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进行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消纳等,均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廊坊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等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垃圾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办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和处置手续。
(三)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消纳处理场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垃圾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六)按有偿服务协议要求,清运、处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五条 廊坊市城区的单位和居民均有责任维护和保持城市的环境卫生;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有义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规划、交警、拆迁、建管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环卫部门搞好垃圾处置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拆迁、建设施工的单位和居民,应在施工前携带拆迁证明、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到市环卫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有偿处置手续。规划部门凭建筑垃圾有偿处置手续,核发《建筑规划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垃圾处置作为工程验收的内容,由环卫部门对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第八条 安次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住宅物业管理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生活垃圾的收集;具备自我管理条件和能力的单位,经环卫部门同意,可自行负责本辖区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的收集,并按市环卫部门指定的时间、收容设施进行倾倒。第九条 具备清运能力的单位,经市环卫部门同意,可自行清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并按规定交纳垃圾有偿处理费。其它单位和居民未经环卫部门同意不得承运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第十条 对违反下列行为的单位或居民,由市环卫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者,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对故意拖延不办者,给予警告或做出停止施工处理。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者,按机动车每车次一百元,人力车、畜力车每车次二十元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者,对居民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一条 环卫监察人员执法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罚款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