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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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规定
香港用以监管食物安全的法律条文,载于香港法例第132章《公众衞生及巿政条例》第V部及其附属法例。有关的附属法例,现列于本文的附录。法例的基本规定,就是如《公众衞生及巿政条例》第54条所载,禁止出售不宜供人食用的食物。入口商可前往中环花园道美利大厦402室刊物销售小组购买上述条例及有关附属法例的文本,以作查阅。食物环境卫生署
本署是负责实施食物安全监管政策和执行有关法例的政府部门。其工作包括行使《公众衞生及巿政条例》第62(1)条所赋予的权力,从各入口检查站的入口食物中抽取样本作细菌和化学检验等分析,确保食物安全。
本署在抽取食物样本后,会按巿价计算样本的价值发还给入口商。由于食物的巿价难以在入口时评定,本署人员抽取样本时,会发给入口商一份通知,列明所抽取样本的品目和数量,而入口商事后可凭这份通知和有关样本的发票,向本署申请索还被抽去样本的市价。入口商
食物入口商有责任与出口当地保持紧密联系,确保所入口的食物符合香港法例的规定。因此食物入口商应先向来源地衞生当局申领衞生证明书,然后将证明书随货附上,以证明所入口的食物适宜供人食用。
指定食物类别必须符合特别的规定或安排下列食物由于属'容易变坏'和'高危'性质,入口时必须符合法例上某些特别规定,或行政上某些安排:—(a)野味、肉类和家禽;(b)奶类及奶类饮品;(c)冰冻甜点;(d)海产。
食物环境卫生署
食物安全中心
《香港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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