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代理纠纷答辩状1(优秀)_房屋纠纷答辩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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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巨龙房屋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涛静经理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大光门355号

答辩人因姚志刚所诉房屋买卖居间纠纷一案,结合事实与证据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为出售房屋所有人代理方与原告签署相关协议合法有效。2009年底,答辩人广州巨龙房屋代理有限公司与客户郭海签署了编号为

A09000457的《房屋委托销售协议》,该居间协议约定将郭海所有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光门622号房屋委托答辩人代理销售,代理期限为2009年11月25日至2010年2月24日。答辩人与客户郭海之间就涉案房屋买卖形成法律上的代理关系,其销售依法有效。

二、原被告之间就房屋销售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由于第三方委托人郭海不同意出售房产,造成违约。答辩人处于第三方中介不是定金实际收取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事实与理由:2009年12月3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该同意书约定:“被告将卖方客户郭海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城关区越秀区大光门622号702室的房屋提供给原告,确认无异议,原告认购并自愿支付定金,以确定买卖关系。该房产交易总额为2700000元,原告应支付定金不低于交易总额的3%,现金81000元。现由于卖方不同意出售该房产,被告方多次打电话通知原告,并将退还其所缴定金,原告置之不理。原告此期间也与房主郭海交涉,郭海不同意出售该房产。因被告在此交易中只是第三方中介不是定金实际收取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就房屋销售所签订的相关协议由于委托人郭海违约不同意出售房产。答辩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答辩人: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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