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用_领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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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凭《发票领购簿》、《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
二、办理条件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满足办理条件却不依法使用发票,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发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至四十一条分别处罚。
(二)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所需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一次购票提供);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第二次及以后购票提供); 3.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
4.出示购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5.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证件: 1.《税务事项通知书》(第一次购票提供); 2.《普通发票领购簿》(第二次及以后购票提供); 3.出示购票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 4.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 5.税务登记证件。
四、业务流程
(一)申请
纳税人携带申请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申请领用发票。
(二)受理发放
办税服务厅发票管理窗口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进行查验。确认纳税人是否已进行了发票验旧缴销。
纳税人提供资料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根据票种核定情况、发票验旧和申报情况发放发票。
纳税人提交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五、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七、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