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废(材料)_三废是什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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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榆林能化有限公司甲醇厂 “三废”及噪声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确保“三废”及噪声的排放和污染得到有效控制,防治 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工作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甲醇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筑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甲醇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醇厂活动、产品或服务中产生的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安全监察处(环保节能处)是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甲醇厂水、大气、固体废弃物、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委外监测。

质检中心负责外排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

机电仪车间负责甲醇厂水质、大气在线监测系统日常维护管理; 空分车间负责全厂生产、生活废水的处理。后勤管理中心负责公司办公、生活垃圾的处置。

物资部负责可回收利用固体废弃物及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和管理。工程部负责建筑垃圾、扬尘的管理。

相关专业部室、各车间负责各自的水、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本部门固体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章 控制对象

第四条 水污染控制对象:工业废水、厂区生活污水及其它废水。第五条 大气污染控制对象:锅炉烟气、工艺废气、恶臭物质、工业粉尘、建筑扬尘等。

第六条 固体废物的界定

按危害性分类: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如:炉渣、粉煤灰、废钢材、金属屑、废纸、生活垃圾、废包装物品、废橡胶制品、建筑垃圾、废皮带、废木料、废机械零件。

危险固体废物如:含机械油固体废物(如:油棉纱、油手套、废油桶等)、废电器、废油浸式变压器及含变压器油物品、废油漆及容器、废保温材料、废塑料、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蓄电池、废石棉制品、废硒鼓、废墨盒、废放射源等列入《国家危险固体废物名录》中的固体废物。

第七条 环境噪声控制对象:工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

第三章 污染预防

第八条 水污染预防

坚持“达标排放”和“清污分流”的原则,加强装置区预处理设施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九条 大气污染的预防 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

原料煤装卸、贮运及处理过程采用全封闭式系统,减少过程中粉尘的产生。

第十条 环境噪声防治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最大限度减少噪声污染。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部门, 应采取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四章 污染控制

第十一条 水污染控制 工业废水

化工试车期间,各种设备、管件的酸洗废弃液、废弃的稀碱液必须经过中和处理,不得随意乱排。热电界区含有联胺的化学废水、高浓度的脱盐废水、锅炉排污废水应排放至污水处理站。

工业废水禁止超标排放,经污水处理站沉降、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工业废水排放执行《石油化工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CODcr、NH3-N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执行总量控制指标。

化验、生活污水

初期雨水及化验、生活污水全部送至污水处理站经生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产净下水

各工段生产净下水、雨水经清净废水-雨水排水系统直接外排。第十二条 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锅炉烟气、烟尘治理

燃煤锅炉采用粉煤燃烧技术,向炉内加石灰石实现锅炉燃气脱硫,燃煤锅炉烟气采用布袋式除尘,实现烟气烟尘达标排放,采用SO2及烟尘连续监测系统。燃煤锅炉烟气、烟尘排放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1996)。

恶臭物质H2S治理

H2S采用超级克劳斯硫回收工艺技术,回收率大于99%以上,恶臭物质H2S等的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艺废气及工业粉尘治理

开、停车产生的工艺废气及其他各类工艺废气分别经火炬焚烧排放。产生工业粉尘装置及相关活动,配备相应的废气净化与除尘措施,向大气排放的SO2、甲醇及工业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建筑扬尘

工程部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控制,采取覆盖、洒水、封闭等措施防治建筑扬尘对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三条 固体废物的处置

固体废物的处置、储存和利用应遵守的原则:

A 固体废物处置前,首先考虑能否作为二次资源加以利用; B不得向运河、居民集中区、广场及法规禁止的场所排放,倾倒固体废物; C 处置或储存固体废物的场所不得设置在地表水、地下水的上游,以防对水源造成污染;

D 在固体废物的处置或储存过程中防止造成粉尘飞扬、扩散、燃烧,其冲淋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等二次污染;

E 两种及两种以上固体废物混合时,避免发生有害化学反应; F 在固体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避免对周围场所和人员造成危害。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置或储存和利用 A 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a)属于可回收利用的固体废物,由物资部按其不同特点,进行回收和综合利用;

b)物资部负责回收的固体废物有:炉渣、粉煤灰、废包装物品、废橡胶制品、废木料、废机械零件、废皮带、含机械油固体废物(如:油棉纱、油手套、废油桶等)、废电器、废油侵式变压器及含变压器油物品、废油漆及容器、废保温材料、废塑料、废日光灯管、废电池、废蓄电池、废石棉制品、废硒鼓、废墨盒、废电缆、废金属、废旧设备等;

c)气化车间炉渣、锅炉炉渣、粉煤灰由物资部统一处理,用于造砖、筑路、水泥原料等用途。

B 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要在合同中予以注明,实行谁施工,谁清理。

C 生活垃圾由后勤管理中心委托处置,签订《委托协议》。危险固体废物的标识、存放和处置

A 各专业部按规定在存放处或暂存点作出明确标识(可用文字、颜色或符号表示)。

B 收集和存放

a)产生危险固体废物的部门负责收集本部门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收集过程中要对其进行分类,不得混合;

b)物资部负责选定合适的暂存点,各部室产生的危险固体废物收集后送到物资部指定的有标识的危险固体废物专门容器或场所内,不得露天存放,容器不得渗漏,要有防水盖;

c)各类危险固体废物要进行分类存放,禁止将危险固体废物混入非危险固体废物中;

d)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固体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后方可使用。

e)对于可回收本厂可再利用的危险固体废物,由生产部室直接回收利用或交物资部统一处置。

C 危险固体废物的运输和处置

各部门对危险固体废物收集后暂存,存满后送交物资部,由物资部统一收集、分类存放。

危险固体废物由物资部负责运输,运输途中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对于其他危险固体废物,物资部应采取适宜的方式方法处置,如: a)签订协议,供方可回收的,由供方回收;或委托具有经营许可证单位进行处置;

b)甲醇厂可设置专用场所,进行存放,待经济技术条件许可再行处理(如废电池、废灯管)。第十四条 环境噪声控制 工业噪声控制

化工试车期间,对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械排气管适当位置设消声器,锅炉安全阀放散管设消声器消声,除尘器风机出口、空压机进出口设消声器,电机本体带隔音罩

A 推广应用先进生产工艺,优先选用低噪设备,采取有效降低噪声措施,对单机噪声超标的机械设备,根据噪声源特点采取消声、隔声等措施,必要时采取全封闭的隔离操作室,对有噪声危害的工作环境中操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噪声防护用具。

B 减少甲醇厂设备噪声对厂界环境的辐射影响,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中的II类标准。

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工程部负责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生活区附近,禁止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运输噪声控制

物资部、机电部、综合部、后勤管理中心对其运输相关方车辆鸣笛噪声进行控制,非必要情况下禁止在厂区内鸣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专业部每月对本部门各类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和治理情况、固体废弃物处置场所和存放情况进行自查,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设备开停车、异常运行、检修期间,各类污染物排放异常,应及时告知安全监察处,以便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联系,做好协调。

第十七条 每月大气监测次数不少于10次、噪声监测次数不少于每季1次、水质监测次数不少于每月10次。

第十八条 各专业部室、车间每月将自查情况,监测结果报安全监察处。安全监察处每月对各类废水、废气、噪声排放和治理情况,固体废物的处置场所和存放情况每月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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