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登记(推荐)_液化气体罐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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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登记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以下资料全部为原件
(一)办理注册登记的,需提交:
1、填全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的《压力容器登记卡》一式两份;
2、罐体及其附件(以下简称设备)的设计文件;
3、罐体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制造监检证明;
4、罐体的使用维修说明;
5、进口罐体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6、罐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7、车辆行走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8、罐车的《机动车行驶证》;
9、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含压力容器操作、安全管理)资格证。
(二)变更登记的,需提交:
1、罐体过户的,原使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需提交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
新使用单位应当提交《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志的登记卡、历次定期检验报告以及登记文件。
2、罐体报废时,使用单位应当交回使用登记证及注册登记卡。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材料。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受理。必要时,可派人进行实物检查。
3、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在有关表格上签章;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说明理由。
4、符合规定要求的,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签章后,申请人将相关材料报省局。
三、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完毕。
四、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省局收费
五、窗口受理电话
0543-3180839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登记(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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