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_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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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屠宰检疫“五不得”

2015年7月10日,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守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畜禽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在畜禽屠宰检疫工作中,要切实做到“五不得”。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向非法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能向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已向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畜禽定点屠宰证的畜禽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的,要及时撤出,并依法取缔该屠宰场点。

二是驻场官方兽医不得私自脱离检疫岗位。在畜禽屠宰过程中,驻场官方兽医必须在岗,切实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

三是官方兽医不得擅自指定人员实施检疫。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官方兽医不得自行指定屠宰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实施检疫。

四是官方兽医不得违反规程实施检疫。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把好屠宰检疫关口。五是官方兽医不得违规出证。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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