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湾中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_贫困寄宿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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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湾中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
根据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文件(渭财发2010【212】号)《关于印发渭源县农村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享受国家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1、父母双亡,无任何经济来源。
2、父母双残或单残,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父母一方死亡或单亲家庭,造成家庭困难。
4、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造成家庭困难。
5、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不正常,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
济困难。
6、学生本人严重残疾或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
7、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8、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维持日常生活的困难家庭。
9、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寄宿生。
10、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领取光荣证)的。
11、父母双方去外地打工经商的(即留守儿童少年)。
12、烈士子女、军属子女。
13、父母双方下岗或一方下岗、一方务农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国家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
1、父母一方中有正式工作的(即拿财政工资的);
2、家中有小汽车、货车、楼房的;
3上学期虽然在校内或校外寄宿,但中途辍学、转学的;
4、村委会或乡政府审查未能通过而未盖章的;
5、学习成绩连续退步(对照上一学期期中、期末成绩及班级名次);
6、拿手机上网、聊天、打游戏的;
7、违犯中小学生守则,行为规范及有严重不良行为(如打架、骂人、抽烟、喝酒、赌博)长期违纪(如旷课累计一周以上或35课时以上的,逃学、进网吧,欺诈同学,不服从学校、教师管理,破坏公物等)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
上湾中学2014.4.10
《上湾中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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