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躲猫猫事件新闻发布会实录_云南征地事件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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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躲猫猫”案新闻发布会问答(实录)
云南网讯27日下午5时,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李荞明在昆明市晋宁县看守所死亡一事进行通报。前来采访的媒体记者对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提问,下面是新闻发布会上的问答实录。
主持人:下面请记者朋友们就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特别是两位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新闻进行提问。
春城晚报记者:今天的事件可以说是颠覆性的报道,那之前的结论是怎么做的,今天的突破点在哪儿?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1月28号晋宁县看守所发生了李荞明死亡的信息发布以后,昆明市检察院当天下午就已经安排我们的检察干部到晋宁县看守所,这个时候看守所已经把李荞明送到医院进行抢救。第二天昆明市检察院监管部门的专门人员对这件事情进行调查,当时随同昆明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的还有晋宁县检察院的干部。在这个事情发生以后,由于刚才我的通报当中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关押的拘押室(内),同监的关押人员搞了串供,使得我们案件调查、侦查产生了很大的困难,为了及时地向我们媒体报道这个事件,我们当时在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是刚才讲到的有串供),向媒体做了一些报道。我们今天发布的这个信息就是我们通过全面的调查、了解、取证出现的真实的情况。回答完毕。有记者问:我想请问一下事情到这个时候是不是调查已经结束,对于云南或者是其他看守所出现类似事情,检方和警方将怎样防范,对其他看守所所出现的情况将怎样进行调查?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我坦率地给这位记者朋友回答,李荞明在看守所被殴打致死的这个案件,这个情况(的调查)已经暂时告一段落,刚才我在发表我们的新闻内容当中就已经讲了。现在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正式移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同时对我们晋宁县看守所监管不利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还在进行调查。同时刚才我也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通报了,晋宁县看守所的个别干警在里面存在着失职、渎职的行为,我们检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回答完毕。
都市条形码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请问一下。在刚才的陈述当中你讲2月8日李荞明和其他的在押人员在玩游戏当中被殴打,我想,在看守所这样玩游戏的事情是不是经常发生,发生这个情况看守人员在那里,他们是否知情?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坦率地说,我们检察机关介入到这个案件进行调查的时候,在调查当中确实发现在我们晋宁县看守所,李荞明关押的这个监室确实有发生多次殴打新进人员的这么一种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当中应该按照规定。看守所条例规定,应该定期、定时或者不定时地进行巡查、检查。正因为我们负责这个监室的个别干警有严重不履行职责、不按条例规定的行为,所以出现了这个情况。刚才我就向各位新闻界的朋友通报,渎职、失职的行为是存在的,所以我们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有记者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只是在晋宁县看守所,还是其他的地方也存在这个情况?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就我们介入的这个案件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确实是(只有)晋宁县存在这个问题。
云南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我想问一下本案到现在又积极公开,这期间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变化呢?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侦查这个案件,我刚才就说1月28号出现这个情况以后我们就已经介入,在介入当中(发现)整个案件存在着串供、建立供守同盟的问题,使我们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查明案情真相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同时办案确实需要相应的时间。第二,李荞明1月12号死亡以后,我们昆明市检察院的法医就及时介入这个案件,对李荞明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和鉴定,按照法医学的要求尸体还有病例和局部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做出科学、公正、符合事实的鉴定结论,所以这个期间的时间必须要有那么多。
中国青年报记者:我想问一下刚才发言人说的一个突出问题,除了监管不力外还有什么问题?还有刚才你提到调查当中遇到的阻力,这个阻力除了串供,我们看守所又有什么样的阻力?第二个问题,宣传部组织网民调查,你们认为有什么作用?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这个案件发生以后(调查)受到阻力。坦率说阻力主要是来自刚才有说的串供、建立攻守同盟的情况,案件出来以后我们的公安机关和各级检查机关确实是非常高度重视,而且在调查、侦查、取证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我们检查机关是全力配合,互相支持,极力想把这个案件按照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尽快把事实的真相予以查清。要说阻力就是看守所李荞明关押的监室里面的,同时关押在一块的11个人建立了攻守同盟,要逐一突破他们的假口供、假事实。这个阻力是主要的。同时,这个案件发生以后,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公安厅,还有昆明市公安局,包括晋宁县公安局,还有我们最高检察院的检察长、省检察院、市检察院、晋宁县检察院,确实是非常的关注这个事,非常重视这个事,因为(这)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涉及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特别是在押人权的保障问题。回答完毕。
有记者问:组织社会力量参与调查这个事情时有没有反映(网民调查委员会)?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网民调查,坦率说我们还是非常真诚地希望网络包括媒体、社会舆论对我们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给予极大的关注和监督,这个是我们多少年办案当中要求这样,也确实需要,也希望我们的媒体或者网民给予支持,给予监督。
有记者问:你好!我有两个问题需要问一下,今天生活新报的记者最新披露消息表明在2006年11月也是在晋宁县看守所一个嫌疑犯死于看守所,公安机关赔偿3万元,请对这个事情解释一下,是不是晋宁县看守所始终这么多年以来管理这么混乱。第二个问题,我知道24号省委、省政府开了一个专题的研讨会(就“躲猫猫”事件);次日,公安机关发了一个通稿说会尽快查明真相,我们知道的是省领导限期(3天)破案,请问是不是因为领导的要求今天才破案。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第一个问题,2006年说老实话是否真的发生这个情况,从我今天来看真是不太掌握这个情况(的),如果这个事情存在,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您刚才说的2006年的那个事也要进行调查。我不知道这样回答你满不满意。(至于)是不是按照领导的要求?
该记者再问:是不是按照领导的要求?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严格讲不是。我已经说了,1月28号事情发生(后)我们第二天就介入了这个案件。为什么到今天才发布,刚才我已经回答清楚了,一个办案的过程,还有一个法医学鉴定的时间要求,所以到今天予以公布。
新京报记者:有类似这个事情发生在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又侦办案件又要负责看守所,是否在这当中反映出了一个问题,是否像刚才那位朋友说的2006年又发生这样的事情,还在当地媒体看到了今年1月7日在盘龙区看守所又发生了一个事故,所以我们感觉到这三件事是否体现了看守所的体制目前是否有什么弊端。第二个问题,对于李荞明的赔偿,因为我们看守所(刚才你也说了)有自己的责任,出现渎职行为,是否会启动国家赔偿,数额是多少?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又进行关押这是现行法律赋予的公安机关的职责。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犯罪嫌疑人李荞明在监管场所被人殴打致死,看守所和公安机关负有监管不利的责任,公安机关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家属进行协商尽快地解决善后的问题。回答完毕。
新文化报记者:我想问一个问题,现在根据这些资料显示(我并不是指完全的云南省)在看守所发生殴打这个事件是存在的,我想问一下,通过这次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生这个问题之后,是不是说现行的我们的看守所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就是说他所产生渎职的原因将来将如何去防范。另外,据我了解,现在国家对于看守所制度,目前也是据说要有相应的改革政策出台,在这个方面检察机关是怎么样的考虑?
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首先这个看守所的事件发生以后,云南省公安厅、昆明市公安局非常的重视,已经决定在我们昆明市公安机关的看守所进行专项活动,进行整改,这个也表明了我们公安机关对这个事件的高度重视,同时也反映了我们公安机关为了加强我们公安机关的教育和建设提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一个决定。同时检察机关将根据这个事件对我们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活动也给予极大的支持和关注,同时我们也会配合公安机关,把我们看守所的内部管理,特别是我们看守所的民警严格依法办事的行为再进行予以规范。促使完善我们看守所目前的一些规章和制度,我相信通过事件的发生和我们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的高度重视和介入到这个案件的调查取证,最后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我相信这样的事件在我们昆明市的看守所以后应该会逐渐减少,甚至杜绝,这个我是有信心的。谢谢!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我补充一点,牢头狱霸历来是公安监管场所严厉打击的一个重点。从这个案件暴露的情况来看,在晋宁县看守所确实存在着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的牢头狱霸,李荞明就是因为(受)外力打击,致严重脑颅损伤(而)死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牢头狱霸的问题,公安机关的态度非常明确,露头就打,绝不让其做大成势,形成气候。从本案的情况来看,存在这个情况,而且是以“躲猫猫”为借口进行的施虐和体罚导致李荞明死亡。针对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已经安排部署,在公安监管产场所进行为期一年的安全管理的整顿工作。从防脱逃、防暴力、防冲监重大事故的发生,防对抗、监管秩序的牢头狱霸的形成,防在押人员的自残自杀,防工作不当造成在押人员群体性的患病死亡,防民警徇私枉法为目标的专项整顿,从而加强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从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几个方面进行整治。我们按照“原因不查清、责任不追究、整改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加强对监管民警的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有记者问:关于监控录像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大家)很关心的问题。请问这个录像能不能向公众公布公开,能不能打造透明政府,怎么样的“阳光政府”?
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这个问题是这样的,从这次和检察机关共同就监管场所的这个问题调查是否负有责任等方面在研究和调查过程当中,我们已经发现在这个监管场所存在着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之久)没有进行修复的情况。在这个监控(设备)损坏提出来的情况下,半年没有解决,所以才在责任追究里面明确领导的管理(责任),(相关)领导的重视、管理方面是存在着问题的,因此从这方面给予处理。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除了管理责任、领导责任以外,如果在案件进展当中发现渎职线索的,有犯罪嫌疑的绝不姑息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