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规定最新解读[版]_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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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最新解读
2011年国内某招聘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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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 挤 的 人 才 招 聘 市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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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山 人海 的招 聘会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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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位于郑州的中原国 际博览中心两扇玻璃门被汹涌的 人潮轰然挤倒。大门被挤倒,电 梯也被挤得变了形。在急寻工作 的学子眼中,这次2007年河 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 洽谈会,不是战场,胜似战场。
月薪2500元是 对硕士的侮辱 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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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要如此就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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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1、起源:日本、美国
2、特征:派遣公司“招人不用人”,用人单位“用人不招 人”
3、现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中国派遣业蓬勃发展,上海、北京、广州等地的发展速度超过全球平均水平,劳务派遣目前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识和使用。被当 作规避劳动用工风险的救命稻草。政府的政策
1、政府的鼓励
2、没有规制
3、职介收费政策变化
4、特有人事管理方法等
劳务派遣 快速发展原因
国有企业用工制度改革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
1、减员增效、主辅分离
2、控编
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1、外资企业用工需求
2、订单式生产的需求
3、高学历群体的出现
4、农民工维权的需要
5、就业形势的复杂化
为了解决国有企业问题,政府鼓励(1998年,如:北京)(2002、劳动部12号文,2003、劳动部,2003、9,再就业座谈会胡锦涛讲话,2005、9月劳动部36号文发展与规范)(2003、12人事部部长发展人才派遣、2004、2,《关于加快发展人才市场的意见 》)
政府的政策原因
一直没有出台全国性规范措施
2005年以来,政府明确对农民工免费职介,使得靠输出如农民工直接介绍费用维持的 职业介绍机构转向派遣 人事档案代理 派生派遣机构
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改革与规范用工
1、规避政策(国家对垄断性国有企业要 求用工零增长,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挂钩 电信、银行、电力、铁路类)
2、减少主业员工、分流辅业工人渠道
3、新增员工采用派遣工(石化企业、金融机构、电信企业、少数制造业)
4、行政事业单位规避编制控制问题(大量编制外员工,依赖劳动力派遣,如:人大、政协、法院书记员、医院护工、税务机关助征员)
1、为国有企业用工改革提供服务(改制上市,降低用人成本)积极(正面)
2、满足企业对灵活用工需求
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出中心
4、农民工就业提供就业和维权一条龙服务
5、满足一些高端就业人群的需要 存在的问题分析
1、冲击正规雇用,劳动关系劳务化
2、无法可依、责权利不清 消极(负面)
3、同工不同酬
4、规避法律、逃缴社会保险
5、专属派遣问题等等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草案解读
• 劳务派遣立法与多元化用工形式
• • • •
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劳务派遣使用范围 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 与劳务派遣相关的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费用列支与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一、劳务派遣立法与多元化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立法目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其他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立法目的:
•(1)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
•(2)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三方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签 订劳动合同后,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 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 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指挥、监督和管理 的一种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 位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协议属于劳务派遣协 议。
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是指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或组织,不包 括自然人和家庭。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提 高职业技能,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 的劳动规章制度。
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 •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临时聘用员工;
• •
3、服务性行业员工(娱乐、餐饮、酒店服务员);
4、商业企业员工(营业员、销售人员等);
5、工业企业员工(流水线操作员等)
6、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
7、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 性的工作上实施
不属于劳务派遣的情形:
下列情形属于直接用工,不属于劳务派遣:
1、企业将本单位职工借调到其他企业劳动 的行为;
2、企业将本单位职工派到境外进行劳动的 行为;
3、业务外包。
当前企业用工的基本类型
• •
1、直接劳动用工
2、劳务派遣用工
• • •
3、个人承包和劳务用工
4、业务外包用工
5、人事代理用工
6、非全日用工
【案例】将业务外包给不具有用工资质的个人,企业责任难免
甲公司因为经营管理大厦,通过熟人与一个家政企业签订了合同,约定由该家政企业负责大厦的清洁工作,并安排了5名工人在大 厦工作。但该家政企业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系负责人个人运作
经营。后有一位工人发生工伤事故,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赔偿
责任。【评析】: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该家政企业未经工商注册,属 个人经营,个人不具备用工资格,应由其招录的员工与甲公司 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与家政负责人个 人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2条、94条.doc
趋势基本判断
• • 1,直接用工得到规范化 2,劳务派遣用工在争议中选择
3,业务外包比例开始逐步上升
4、代理服务作为灵活方式将长期存在【案例】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
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 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 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
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
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 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 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 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 行劳动合同。【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 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 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
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
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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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王某变更工作岗位争议案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1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王某从事司机岗位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8年2 月29日,公司发布人事公告,将申请人调到总务流线班,王某 未服从调动,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发出警告书,此后王某未 再到公司上班。另,公司未给王某足额足月缴纳社会保险。裁决结果:王某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获得 支持。关键词:变更合同协商一致
案例:徐某11年来一直在北京肯德基的某店公司,2004年6 月.肯德基公司要求员工与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时代桥公司为员工代发工资,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等;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因此,徐某也同时代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5年11月,肯德基以“违反
拣货操作规程”为由将徐某辞退。徐某因 此要求公司支付其11年的经济补偿金,并且要求公司补缴 其各种社会保险,然而公司却说“你不是肯德基的员工”。这一回答却让徐某感到困惑,11年来,徐某一直在北京肯 德基公司打工,做仓储、搬运货物等体力工作。一直到被 辞退前,徐某连工作地点都没有离开过肯德基的冷藏库。为此,徐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肯德基不承担赔偿责 任。又将北京肯德基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区人民法院判 决徐某败诉。
小张(女)22岁,准备应聘某商场营业员。经过面试和 考核,商场决定录用小张,并要求先试用小张7个月。试用期满,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 2004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同时,商场还要求小 张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怀孕,否则商场可以单方解 除劳动合同。迫于工作竞争压力,小张被迫接受商场 要求。2004年10月1日,小张结婚,并于同年12月怀孕。商场便以小张怀孕违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 合同。
问:(1)商场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为什么?(2)本案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在小张一案中(1)商场的下面几点不合法: 一,规定职工在合同期间不得怀孕不合法,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对人身自由的 限制. 二,因为小张怀孕而解除合同不合法,因为 在怀孕期间女工不得被解除.(2)先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劳动仲裁,对仲 裁不服,向法院起诉.
二、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
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
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场地和制度 注册和备案 报告和备案
注册资本金的新规定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注册 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市派 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跨省派遣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劳务派遣单位应根据劳务派遣人员规模适当增加 注册资本金。
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规 模相适应专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专职人 力资源管理人员须具有初级以上人力资源 管理师资格。
场地和制度
• 第9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具有固定的、与开 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并具有 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规章制度。
注册和备案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自工商登记注册成立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同时到用工单位所 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资质、公司基本架构、人员岗位设置情况;(2)派遣员工的数量及工作岗位;(3)用工单位的名称和使用数量;(4)基本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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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备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 告劳务派遣业务开展和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报告和备案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底前,向备案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劳务派遣业 务开展和遵守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使用范围
“三性岗位”的界定
例外规定
备案制度
违法后果
“三性岗位”的界定
用工单位一般在临时性或者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 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 岗位。具体岗位由用工单位和本单位工会或职工 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确定。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病假、产假 或脱产培训、服兵役、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从事 劳动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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