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寄卖工作委员会章程_标准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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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货业协会

全国寄卖工作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旧货业协会寄卖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中国旧货业协会寄卖工作委员会是经民政部核准,由各地寄卖

企业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受国家商务部、民政部、公安部和中国旧货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寄卖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出贡献。

第四条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二)对我国寄卖行业的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政策、技术与管理方面的咨询;

(三)制订行规行约及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寄卖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五)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含国际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管理方法;

(六)开展与国外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相关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内外、地区间寄卖工作者的合作,组织相关企业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有关寄卖行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九)创办会刊、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加强信息交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十)承办政府部门和中国旧货业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会 员

第五条凡从事寄卖服务的企业和各地的寄卖行业组织以及热爱寄卖

事业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要求入会者,须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企业经营状况资

料,由寄卖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接纳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规的、以及二年以上不参加本会一

切活动,也不交纳会费的,经委员会讨论后,取消会员资格,并通报全体会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工

作。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一条会员大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定和修改章程及行规行约。

(二)审定和研究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及活动,研究与本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三)审议委员会经费的预决算。

(四)协商选举委员会委员若干名,组成委员会。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委员应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内人员变动时,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继任委员。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二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协商选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决定召开会员大会;

(三)根据主任委员提名,任命秘书长;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五)研究确定委员会工作任务,以及有关重大问题;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财务收支状况;

(七)审查吸收新会员。

第十三条秘书处的任务是:

(一)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二)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收集信息情报,办好会刊。

第四章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制度的原则:取之于行业,用之于行业。

第十五条 经费及来源:

(一)会费是委员会主要经费来源,会员必须交纳会费。会费标准,由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二)委员会其他活动收入;

(三)其他单位资助。

第十六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召开会议和举办活动的费用补贴;

(二)出版信息刊物的支出;

(三)办公费和旅差费开支;

(四)本会工作人员工资补贴。

第十七条经费收支由委员会办事机构管理,并定期向委员会及全体会员大会

提出预决算报告。

第五章章程修改及委员会注销程序

第十八条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章程需要修改时,需经委员会研究后交会

员大会讨论,半数以上会员单位通过后修改。

第十九条寄卖工作委员会需要变更或撤销时,由委员会提出意见经会员大会

讨论,半数以上单位通过,报国家商务部审核同意后,再送民政部核准后变更或撤销。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委员会常设机构在北京市。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报国家商务部、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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