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企业建议书_劳务派遣建议书
劳务派遣企业建议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务派遣建议书”。
附件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建议书
各劳务派遣企业:
劳务派遣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新型用工形式,对
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劳务派遣对增加就业渠道,促进了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为我市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最近,市劳动保障部门对部分劳务派遣企业的劳务派遣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劳务派遣企业在劳务派遣过程当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未做到应保尽保、足额缴费
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未依法为全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被派遣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及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未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月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 1
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二、未做到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未做到健全基础台帐
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以及工资支付记录和考勤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发项目及数额、实发数额、支付日期、支付周期、依法扣除
项目及数额、领取者姓名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及劳动者出勤记录。”
针对劳务派遣企业上述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劳务派遣企业的用工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建议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各劳务派遣企业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增强依法用工意识,加强对具体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熟悉并掌握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提高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二、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劳务派遣企业要与每一个应当建立劳动关系的被派遣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同时参加社会保险。要根据参保员工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如实足额申报社会保险,杜绝按缴费基数下限申报的情况和社保费余额的出现。
三、加强用工基础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要建立完善基础台帐和管理制度,尤其应加强财务制度的规范,做到与用工单位的工资、社保费等结算明晰,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请你单位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劳动保障部门将根据你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落实,适时进行规范指导。
苏州市劳动监察支队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