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_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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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合同
一、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务派遣者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实际使用劳务派遣者,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管理费而形成的关系;此属于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单位是与劳务派遣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劳动合同法》第条第1款 58
三、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者签订不低于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务派遣者无工作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之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与以前《劳动法》规定不一致,《劳动法》规定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务派遣者的报酬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劳动合同法》第59条
1、这种协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与劳动合同有着较大的区别,但其大部分内容与劳动合同的内容相同。
2、用工单位需要在协议中明确退回劳务派遣者后,导致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解除时,用工单位是否承担经济补偿金。
3、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损害劳务派遣者利益。《劳动合同法》
第59条第2款
4、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务派遣者。《劳动合同法》第条第1款 60
五、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报酬。但用工单位应当监督劳务派遣单位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依据92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
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劳务派遣者收取管理费、扣留证件、收取押金等。《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3款
七、用工单位的要求:
1、对劳务派遣者的劳动报酬、条件的标准,严格意义上应当依据实际劳动用工地标准,但鉴于各地标准不统一,故适用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即用工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劳动合同法》第63条
2、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者履行的义务基本等同于与其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义务,且实行同工同酬。但同时强调用工单位不得将劳务派遣者再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62条第2款、《劳动合同法》第63条
3、劳务派遣用工限定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法》
第66条
八、《劳动合同法》对被劳务派遣者解除权给了一定限制,基本排除了该法
第37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与非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相比,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严格。《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
用工单位的权力:劳务派遣者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退回而不承担责任。《劳动合同法》第65条虽未将第40条第3款列入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范畴,但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客观情形导致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该协议是可以解除的,那么劳务派遣者是可以被退回的。《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
九、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6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