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_群众评议工作实施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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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陕西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实行属地管理、差额救助;

(三)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

(四)与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农村低保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为农村低保提供物质条件和组织保障,对在农村低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

(一)区民政局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区审计局负责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低保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责任,负责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做好协助入户调查、评议和服务工作。

(二)区民政局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民政工作站,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村级成立农村低保评议小组,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保障标准

第四条 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保障标准公布执行。

第五条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在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较快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为农村低保家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本区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的;

(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纳入农村低保: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申报、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

(三)拒绝配合入户调查,不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或转移、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的(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教育不改正的;

(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

(八)经区政府认定其他不能纳入农村低保的。

第四章 申请、审核与审批

第八条 由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特殊情况下户主也可委托家庭成员、法定监护人或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村低保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户籍迁出但尚在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应计入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应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人申报材料并如实登记。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按年度集中受理、审核、审批一次。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入户调查、组织村级民主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提出核准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区民政局审批,有异议的重新审核;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将全部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拟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

审批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有异议的,重新审核。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四条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经营性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村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指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性质的费用,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五条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内容:

(一)优抚对象及享受政府特殊照顾人员的优抚、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伤残抚恤金、优待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二)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金等;

(三)政府、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给予的特定用途的非生活补助资金和实物。包括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抚恤金,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困难补助,农村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高龄津贴、孤残儿童基本生活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及基础养老金,生产性补贴、临时性补贴、捐助款物、慰问款物等;

(四)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六条 核算办法。

(一)工资性收入:能提供有效收入证明材料的,按相关证明材料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二)经营性纯收入: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照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

(三)财产性收入:有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按协议(合同、票据)内容计算;不能提供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按实际所得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实际所得计算。

第六章 民主评议与公示

第十七条 村级低保评议小组人员组成。

村级低保评议小组应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村民监督委会成员、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员组成,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2人,每次会议出席人数不得少于2/3,其中,村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村级民主评议必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八条 村级民主评议程序。

(一)民政工作站工作人员宣读低保政策;

(二)由村低保负责人介绍评议小组组成人员情况,并介绍该村申请低保对象家庭基本状况;

(三)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展开讨论,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价。

(四)由民主评议小组推荐计票、监票人;

(五)村级农村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对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否需要清退或增减最低生活保障金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六)现场唱票、计票,表决结果得到2/3以上参会代表同意方为有效,主持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

(七)列席会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就评议的真实性、有效性发表意见,所有参加评议人员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十九条 公示实施主体及内容。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村级民主评议和审核符合低保标准的进行公示;区民政局对拟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审批后,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二)公示内容:拟纳入低保的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补助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公示要充分利用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或公示牌,选择便于群众知晓的地点,包括申请人和低保对象所在的自然村。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群众有异议的公示对象,应再次调查核实。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二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配套资金;

(三)农村低保专户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赠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低保金以货币的形式按月发放,每月由金融机构发放到保障对象个人存折账户,不得以实物救助冲抵和扣缴其他款项。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按照上级要求由财政局每年以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总额规定比例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专户中单列。

第八章 工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局要通过组织培训、以会代训、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等各种形式,加强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培训和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证,持证救助。

第二十八条 农村低保实行档案管理和信息化管理。区民政局建立健全农村低保保障对象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要做好入户调查、信息采集和录入归档工作。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一户一档管理,档案材料包括:农村低保申请表、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农村低保审核审批表、变动调整(注销)表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局要向社会公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审批程序、保障情况等,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农村低保信访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作人员接到群众咨询、投诉、举报等信访事项,应当进行书面登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十一条 农村低保管理服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纳入农村低保意见的,明知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执意签署同意纳入农村低保意见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向农村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吃、拿、卡、要、刁难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低保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停止发放和追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在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家庭收入、财产增加或人口减少而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三十三条 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干扰、妨碍低保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经查出具虚假证明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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