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复习提示_经济法司考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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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复习提示
【新增考点】 2013年司考大纲经济法部分新增考点:第五章第二节:新增“劳务派遣岗位”。
【新修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改);
第64条修改为: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第65条修改为: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第69条修改为: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根据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57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63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66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92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锋芒初试】:
(1)关于劳务派遣,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0万。
B、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的,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C、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D、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答:BCD。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200万。参见上述修改法条。
【备考提示】:
1、通过研究对经济法部分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考试重点突出但比较分散(2)题目紧扣法条理论性不强(3)大纲新增内容必考,需考生格外关注
2、从整体上讲考生复习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重点内容重点复习(2)认真研究真题把握重点。
3、《反垄断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规定,垄断行为的种类及认定,实施机构,垄断协议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申报、审查程序,行政垄断行为,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法实施机构。
4、《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含义及认定标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虚假宣传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违法责任,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责任的承担(需要考生注意生产者、销售者、运输商、仓储者之间责任分配和最终责任承担问题),“三包”问题的法律规定,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6、《产品质量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除外规定,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的瑕疵责任(注意销售者的先行负责及赔偿义务和追偿权,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销售者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缺陷责任的承担,第三人责任,追回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
7、《食品安全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实施主体、对象、内容等,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相关部门、代言人(名人代言问题食品要负连带
责任)的责任,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处罚的种类,职业限制,赔偿责任,民事赔偿优先原则,食品添加剂实施许可制度。
8、《商业银行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商业银行的性质,商业银行的设立审批,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地位,商业银行贷款规则,商业银行的接管及其期限,商业银行的破产(破产的原因、清算组的组成、破产财产的分配)。
9、《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适用范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现场检查,责令披露重大事项,接管、促成机构重组或撤销)。
10、《企业所得税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及税率,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1《个人所得税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以及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等
12、《税收征收管理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纳税申报,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及适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3、《审计法》需考生 了解以下知识点: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审计事项,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程序。
14、《社会保险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15、《劳动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与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发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的连带赔偿责任。),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认定、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及其关系、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先予执行的特殊案件)。
16、《土地管理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确权纠纷解决。
17、《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房地产开发用地(取得方式、划拨的法定情形),房地产开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具体规定),房地产交易(转让、抵押、划拨土地在房地产的转让、抵押和租赁上的限制、商品房的预售制度)。
18、《城乡规划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城乡规划的范围,城乡规划的实施(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监督检查)。
19、《环境保护法》需考生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标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民事责任(注意免责事由),环境纠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