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移动关于劳务派遣实施细则_劳务派遣培训实施方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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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劳务派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劳务派遣制用工指由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依据双方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用工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HN有限公司囧囧分公司)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机构与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劳务派遣制用工管理。

第二章 使用劳务派遣的范围及机构的选择

第四条

使用劳务派遣的范围:公司岗位中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市场营销、网络维护、客户服务等相应工作岗位。

第五条

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的选择

(一)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合法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具有劳务派遣(经劳动管理部门认可)和代办移动通信业务的相关资质,能够提供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的劳务费用发票;有良好的信誉、管理严格且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具备同时向多家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能力。

(二)选择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的原则:依据省公司规定、并结合囧囧公司实际情况,选择资质好、实力强、管理规范具有省级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开展合作,建立劳务派遣制人员档案数据库,同时将合作的相关资料报备省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

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与劳务派遣合作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派遣人员数量、派遣工作岗位、劳务费的支付、劳动条件及劳动保护、因工或非因工伤亡待遇、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工作考核标准。劳务派遣协议每年签订一次,期满经双方协商可续签。

第三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配置和接收

第七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配置

(一)劳务派遣人员配置原则: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人力成本为原则。

(二)劳务派遣人员配置计划及审批流程:

1、劳务派遣人员配置计划:在优化用工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公司运营效益的前提下,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配置进行统筹安排。

2、劳务派遣人员配置审批流程:劳务派遣人员配置,按年度进行。每年四季度,用工需求单位依据公司经营发展预期及人力资源配置现状,预算下年度本单位人力资源配置

需求,填写劳务派遣人员配置申请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公司实施年度劳务派遣人员的配置工作。

(三)劳务派遣人员配置方式:依据实际用工需求,在省公司核定的用工人数范围内。从劳务派遣机构接收符合岗位应职条件的优秀人员到公司相关部门的相关岗位工作。

(四)劳务派遣人员配置标准:

1、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素质。

2、符合相应岗位应职条件的要求:(1)学历要求:营业员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网络维护、客户经理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2)身体和年龄要求:符合岗位规定的身体健康条件,年龄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3)能力要求: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及沟通能力,熟悉计算机基本操作,符合相关岗位规定的能力要求;(4)持证上岗: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劳务派遣人员还应持有HN省通信管理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接收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实习

公司提供实习场所,劳务派遣人员可在公司提供的实习场所实习。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人员签订实习协议,负责派遣人员实习费的支付,负责实习派遣人员因工或非因公的伤亡处理及经济补偿。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试岗

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两个月试用期。劳务派遣人员持劳务派遣机构开据的劳务派遣通知单到公司各用工需求单位试岗。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接收

公司只接收试用合格且持有通信行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劳务派遣机构派业务代表(业务代表的费用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到公司进行现场管理,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日常工作如下:

一、劳务

派遣人员档案及户籍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在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开设档案管理集体帐户,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及户籍可转入集体帐户集中管理。

二、劳务

派遣人员党团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建立党团组织,加强党支部的建设,做好党员管理。劳务派遣人员可以将党组织关系转入公司各级党支部或劳务派遣机构党支部,按规定缴纳党费,参加支部组织的组织生活。

三、劳务

派遣人员工会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必须建立自己的工会组织,劳务派遣员工可缴纳会费,参与公司工会活动。

四、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书的内容符合法定要求;

2、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解除、终止和变更符合法定要求;

3、劳务派遣人员的经济补偿金由劳务派遣机构承担;

4、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派遣人员(核心员工)签订竞业协议,竞业协议的期限要长于劳动合同期限;5:对技术类岗位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机构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6:劳务派遣机构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争议处理。

五、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机构发放,其发放时间根据公司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劳务公司需要根据公司的要求按时完成工资核算、提供工资发放银行回执及当月劳务费发放明细。

六、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机构缴纳,劳务派遣机构根据公司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新进劳务派遣人员各项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新增手续。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出据保险及公积金转移手续。

七、劳务派遣人员假期管理

劳务派遣人员假期管理按国家法律规定及公司现行制度执行。

八、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位、绩效、薪酬纳入公司整体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五章

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下列条款之一的,经核实,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一)试用期不合格;

(二)年度个人绩效为欠佳的;

(三)工作技能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调换工作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配、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公司的经营、业务、技术、管理秘密,违反公司《五条禁令》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工作懈怠,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当年累计旷工达到15天,或旷工7日以上无法通知到本人的;

(八)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九)由于组织机构调整、公司业务结构变化而产生的冗员;

(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制人员被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为退回人员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的审批程序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退回有两种形式,一是因本人原因辞职被退回;二是被用工部

门退回。劳务人员被退回时,用工部门需提供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审批表(一式两份);劳务派遣人员无法签字确认的,其上级主管负责签字确认并在退回审批表上注明原因。因本人原因辞职被退回的,附加提供本人书写的辞职报告;劳务派遣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附加提供其违纪情况说明和考勤表(旷工情形时提供)。

(二)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申请进行审核。

(三)审核后,将退回意见通知劳务派遣机构。

(四)劳务派遣机构与退回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公司。

第六章

劳务派遣机构的监控

第十三条

为规范劳务派遣机构管理,优化公司劳动用工工作,公司对劳务派遣机构与其派遣至公司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签订、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公司专业人员对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人员招聘的各个工作环节进行监控。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监控

(一)劳务派遣机构必须按照HN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仲裁处监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与其派遣至公司工作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内容经劳务派遣机构与其员工协商一致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部门鉴定后统一发放,劳务派遣机构与其员工各执一份。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到达前一个月,劳务派遣机构须提出与其派出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建议,提供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续签程序,并组织相关劳务派遣人员做好劳动合同的续签工作。

(三)对公司退回的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监督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改派其他公司等相关事宜办理情况,并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和本《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薪酬发放、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监控。

(一)劳务派遣机构必须依法、按时、足额为其派遣至公司工作的员工发放薪酬、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薪酬发放情况监控

劳务派遣机构通过银行划帐形式将薪酬每月划入劳务派遣人员帐户,其每月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的银行回单原件(银行盖章确认)应及时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监控

劳务派遣机构每月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银行回单或划帐单原件(银行盖章确认)应每月及时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监控

劳务派遣机构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单据原件(银行盖章确认)应每月及时交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存档。

(五)每月劳务派遣机构应将其派遣至公司工作人员的薪酬发放明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扣除与缴纳情况及劳务派遣人员对发放与缴纳情况存在疑问的咨询回复,通过发送短信或其它适当方式告知。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扣罚劳务派遣机构的管理费。

(一)未及时与派遣至公司工作的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

(二)自派遣之日起,当月未及时给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时支付派遣至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薪酬的;

(四)未按照国家规定代扣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人所得税的;

(五)未及时将薪酬发放明细、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个人所得税扣除与缴纳情况反馈给劳务派遣人员的;

(六)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

(七)其他约定处罚的情况出现。

劳务派遣机构管理费扣罚项目和扣罚标准同时参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适用于公司下发的其他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该细则下发之日始,原《HN移动囧囧分公司劳务派遣管理工作规范细则》囧移 [2006]175号文件废止,有关劳务派遣制人员的管理办法以本细则中规定为准。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HN有限公司

囧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

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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