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_保障性住房可以住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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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租售及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城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城政发[2010]40号)要求,结合相关政策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配租、销售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补贴标准,面向本县低收入、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等家庭,以出租或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用于保障的住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配租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按照规定负责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管理,是指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提供用于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并纳入所在小区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总称。第五条 城固县房产管理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和配租、销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具体负责实施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和销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和工作经费等资金的筹集与拨付。
县物价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与销售价格指导标准的确认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配租与销售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内申请配租或销售保障性住房家庭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核查、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以下来源筹集:
(一)新建、配建、改建的住房;
(二)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且有产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三)政府现有公有住房中腾空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划转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第七条 新建或配建的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由房管局下属的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统一开发建设;廉租房套型面积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房套型面积60-90平方米。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根据全县保障性住房需求统计情况,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保障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责成房管局及大中型企业申报建设方案,然后报县政府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实施建设,套型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限价商品房的建设采用政府组织监管、市场化运作模式。具体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采用招拍挂的形式,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建成后入住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销售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实施。套型面积80-120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土地优先供应。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限价商品房土地优先供应,按照“限定房价、竞拍地价”的原则,采用招拍挂的土地出让形式,确定开发企业进行建设,并留出合理的利润空间。同时,保障性住房项目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开发建设用于解决其职工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第八条 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开发企业的确定方式及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选择三级以上资质、业绩好、信誉高、资金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委托开发。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报名的企业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由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对参与议标的企业进行业绩考察,最终采取无记名现场投票的方式确定开发企业。由中标企业进行开发建设,然后根据政府定价进行回购。中标的开发企业须先向县廉租办缴纳每亩10万元项目保证金后,方能进行开发建设。
第三章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城市低保家庭住房困难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城市中等收入家庭;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
(一)廉租住房:实行租售并举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家庭积极购买廉租房。主要解决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于生活保障标准(民政部门统计数据3600元/年)。(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5)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解决困难干部、职工和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已婚家庭,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3)家庭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统计部门数据26908元/年)。
(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三)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既不符合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又缺乏通过市场购买住房能力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大中型企业新就业职工、大学毕业生和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当地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4平方米。(3)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4)未租住单位和当地房管部门的直管公房,以及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家庭。
(四)限价商品房:主要用于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乡镇基层干部职工、教师、医务人员等城镇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保障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非农业户口,单身必须年满40周岁以上。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3)符合城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中等收入标准。(4)5年内夫妻双方无房产交易行为。
第十条 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家庭的分类
(一)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取得城镇户籍一年以上,符合各类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家庭:包括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的无房家庭(以下简称“无房家庭”);
(二)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并取得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保障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以下的家庭(以下简称“未达标家庭”)。
(三)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并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满三年或已将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无房进城务工家庭”)。
(四)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稳定职业和家庭年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未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有房进城务工家庭”)。
(五)原籍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具有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三年,拥有本县常住户口,年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无住房(包括自有产权住房和单位提供的临时宿舍)的单身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毕业生”)。
(六)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政府规定的标准以下,已将农村原有住房有偿转让或农村宅基地退回当地集体组织的进城落户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进城落户农村居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县户籍的;
(三)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申请的。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不同,实施不同的保障方式。
(一)无房家庭或未达标家庭,可以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
(二)未达标家庭人数在4人以上(含4人)的家庭,可增租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增租住房,是指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配租管理时可不退出原住房,同时租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增租住房家庭在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内不得将原有住房进行转让或抵押,也不得将原住房出租、转租或出借。
(三)无房进城务工家庭且是首次购房的,可申请配售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四)有房进城务工家庭可申请配租一套保障性住房。
(五)进城落户农村居民家庭住房保障通过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解决,保障方式由进城落户农民自主选择。不受落户时限限制,实行与城镇居民平等条件、平等轮候。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入住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由所在社区初核。
3、申请家庭住房证明(由所在社区调查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低保家庭持民政部门核发的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证(由申请人所在社区核对认定)。残疾人和重大疾病、优抚对象家庭出具相关合法证明材料。
5、申报材料应在县房管局规定的时限内提交,逾期将视为主动放弃此次分配。
第十四条 审核和资格确认。实物配租与配售实行自主申请和严格审查相结合,经初审、复核、核准三个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填写《城固县保障性住房入住申请表》,所在社区、乡镇、单位受理后,仔细核对,认真审查,经核对无误后入户调查,核实情况,广泛征求社区居民意见,然后在本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社区将材料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审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申请材料移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申请对象的收入状况进行核实,以确保申请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核实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情况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和城固县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不属实的家庭予以建档登记,确定为具有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的家庭。
(五)对城区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单独进行公示。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每个家庭只能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申请及轮候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其他家庭成员也可共同申请。
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报并退出轮候。
第十七条 对确定配租或配售的申请家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配租或配售管理方式进行分组,并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同一批次内顺序坚持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同比保低、照顾老残”的原则进行分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在本轮候批次内可优先申请配租或配售一套保障性住房: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
(三)居住在危房中的家庭;
(四)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第五章 分配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保障性住房坚持科学、合理分配的原则,公平公正、有序推进,具体分配实施程序为:
(一)保障性住房采取现场“抽签”的方式,公开现场分配。由县房产管理局会同县民政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社区等单位组织实施。县监察局、居民代表对分配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委托公证单位现场公证,以确保分配程序真实有效。
(二)孤老、病残和优抚对象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县房管局可根据申请户对住房居住的要求和填写自己希望居住的楼层及选择保障性住房一期或二期,在能充分保障每户家庭实现居住愿望的情况下,可对该部分家庭直接分房,无需抽签。但在不能满足的情况下仍由抽签决定。
(三)公证人员和现场验证工作人员对填写好的分房顺序号、确认数据等填写内容的卡片,经核对无误后,当场宣布卡片数量、内容等情况,并当众放入抽签箱。保障住房抽签分为两轮进行,每轮进行两次抽签。第一次抽签抽取顺序号,确定第二次抽签的先后顺序,第二次抽签结果为分配最终结果。1.第一轮:孤老、患有重大疾病(并经市级以上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急需住房救助的)、残疾(1-4级伤残有伤残证书)、优抚对象(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代表参加抽签。2.第二轮:未参加第一选房的家庭进入第二轮选房。抓到写有“X-X-X”(X为任轮意数字)字样的卡片即为选定住房房号,由工作人员现场宣读并发给《保障性住房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房管局签定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或销售合同。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签定合同的按自动放弃处理,所选保障性住房另行分配,且3年以内不得享受实物配租。
(四)保障性住房分配结果名单在城区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公示,并在政府网站及电视台公示。
第五章 配租与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的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的配售和销售价格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物价局核算后,报城固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租住房后,凭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固县保障性住房配租准予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分别与城固县公房管理所、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城固县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物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选定配售住房后,应与城固县安居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申请家庭凭购房合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管协议,并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保障性住房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渠道筹集的房源,在交付使用前,应当在房屋产权证、租赁凭证及相关资料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
第二十一条 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保障性住房满五年后,若上市交易,政府按成本价优先回购,否则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相关费用,并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义务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凭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到县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证,到城固县公房管理所办理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配租家庭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相关费用;
(三)填写《保障性住房配租退房单》。
第二十四条 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配租住房,并按规定进行再分配:
(一)将承租的配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住房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未在配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不办理配租住房入住手续的;
(五)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六)其他应收回配租住房的情形。
第六章 保障性住房租金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市场租金指导原则。由县物价局确定并公布执行。
(一)符合配租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在配租到保障性住房后,每月租金按物价部门确定的租金缴纳。
(二)符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租金标准一律按物价部门确定的市场租金执行。
第二十六条 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住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入住时家庭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缴纳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房源筹措、装修、设备安装等相关费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编制预算,纳入县住房保障资金预算。配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和室内结构的维修由物业管理企业报计划给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后安排维修企业或单位实施。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公共部位的维修由住户共同承担。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以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质价相当、自负盈亏。物管服务接受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申请家庭在退出配租住房时,应结清水、电、煤(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应由其承担的相关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交接和签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性住房的配租或配售管理,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
(一)对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配租或配售保障性住房资格的个人,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相关文件规定,取消其保障性住房配租或配售资格,收回其配租或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收回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时,要求全额返还已享受的租赁补贴资金,将其计入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再享受本县住房保障;收回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时,实行“原款原退”,并要求其补缴入住后每月的租金,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计算。情节严重的,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该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县纪委、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督职责,认真监督各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对因失职、渎职等造成保障性住房在房源筹集、配租或配售管理中出现严重问题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畅通保障性住房投诉渠道,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网上投诉信箱,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相关材料要建档备查。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正式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