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学院制改革办法[全文]_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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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院制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切实依靠各学院和广大教职工办学,把学校的发展重心转移到提高质量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上来,不断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学校实际,依照《长江大学章程》,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改革现行学院体制。

第二条

实行学院制改革,将学校管理重心下移,明确学院在办学中的主体责任和地位,建立校院新型关系,完善学院治理结构体系,不断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努力把学院办成办学实体。

第二章

学院的主体责任与权限

在学校的指导下,学院自主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职能,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学科实力,增强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事业规划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学校对本学院工作的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考核。

第四条

组织人事

(二)根据学校确定的本学院编制数、岗位数,自主制定本学院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以及聘任和考核细则。

(三)自主评聘副高及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根据专业技术人员水平,有权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高职低聘和低职高聘;负责向学校推荐正高级职务岗位评选和聘任人员。

(四)自主聘任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以及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负责向学校推荐副院长人选。

(五)负责专业技术职务四级及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和年度完成任务情况的考核;协助学校聘任和考核二、三级技术职务、“楚天学者”、“百人计划”、“千人计划”等岗位人员以及特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六)自主招聘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补充教学、科研和教辅岗位人员;按照学校人才引进政策,自主招聘博士和教授等高级人才。对于不能履行岗位工作或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人员,学院具有解聘权。

第五条

人才培养

(七)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升本学院学科与专业水平。

(八)拥有专业设置与调整权。根据社会需求,对本学院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进行动态调整,自主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向;接受外部及学校对学科、专业的评估。

(九)负责制定本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探索具有本学院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十)负责本学院教学运行管理、学籍管理。

(十一)负责本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建设,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基础平台。

(十二)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及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十三)负责本学院教学质量管理,收集与整理教学状态基本信息,建立本学院教学督导制度,接受学校的教学工作检查与教学质量评估。

(十四)自主管理、科学使用本学院各种教学资源。第六条

科学研究

(十五)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和计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十六)组织本学院教师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社会服务。负责本学院科研项目的申报、成果鉴定与报奖、专利申请与知识产权保护等;支持本学院教师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十七)从本学科发展特点出发,凝炼研究方向,组建创新团队;积极开展跨学科、跨院(系)的科学研究。

(十八)负责本学院教师科学研究过程的管理与服务。

(十九)管理和协调所属科研机构、实验室;协助学校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研究基地的建设。

(二十)做好本学院科学研究的信息统计、报送,以及科研档案和科研保密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学生工作

(二十一)制定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十二)负责本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

(二十三)负责本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和推荐工作。

(二十四)负责对本学院违纪学生作出留校察看及以下的处理决定,向学校提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建议。

(二十五)组织本学院学生开展科技、文化和艺术活动,活跃学生生活。

(二十六)负责本学院学生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以及工作考核与评估表彰。第八条

对外合作

(二十七)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二十八)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

(二十九)学院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重大开支项目,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三十)学院在留足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对学校划拨给学院的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年初学院做好各项经费的预算,年末做好各项经费的决算,并进行绩效评估。因计划不周造成超支,学校不予追加。通过举办成人教育和培训、科技服务、争取社会赞助等方式筹措办学经费,所筹措的经费按学校规定提成使用。

(三十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院自主决定本院各类人员的基础绩效工资和奖励绩效工资。工资标准的设定,应有利于调动优秀人才、学术带头人及管理关键岗位人员的积极性。

(三十二)对学校分配给本单位使用的办学资源(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仪器设备等)有调配权,对多余、长期不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归还学校,不可擅自处置。学院应充分利用学校划拨的办学经费,本着“必需”的原则,购置办公用品和进行教学与办公场所的改造和修缮。

第三章

学校与学院的关系

第十条 学院的一切活动都必须在上级部门法规政策及学校规定范围内进行,必须有利于学校整体办学目标的实现和办学质量与办学绩效的提高。

第十一条 学校是学院的总称,对学院具有宏观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执行的权力,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学院是学校的下属二级教学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学校对学院实行宏观控制管理,采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学科(专业)评估等手段,督促学院提高办学质量与水平。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学院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办学经费筹措和公共设施建设,核拨学院办学经费、核定学院人员编制数,制定办学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在学校宏观管理和指导下,学院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学院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实体化管理,应建立相应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学院逐步建立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的决策制度、行政管理的院长负责制、领导和组织保障的党委会、学术治理的学术委员会、以及民主监督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

(一)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二)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本单位正副院长、本单位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本单位学术委员会主席和工会主席列席会议。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权限与责任

研究、决策学院责权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本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经费预决算,人事管理与收入分配; 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内部机构设置,办学资源调配; 对外合作的重大事项;

党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 督促院务公开的实施; 学校赋予的其他责权。第十六条

院长负责制

(四)二级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学院设院长1名,副院长2~4名。学生数在2000人以上或承担重大科研任务或涵盖4个以上一级学科的学院可设副院长4名,规模较小的学院设副院长2~3名。

(五)院长的权限与责任

院长执行党政联席会议的各项决定,具体负责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以及账务和人事管理等工作;院长有权向学校组织部门提名副院长人选,提请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任命内设教学、科研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六)学院党委(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七)学院党委(党总支)一般设委员5~9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2人。

(八)学院党委(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关于院党委(党总支)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

(九)院学术委员会从本单位教授、副教授中选举产生,由 5—7名委员组成,其中教授一般不少于 70%。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副主席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从其成员中推荐,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担任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

(十)院学术委员会的权限与责任 对本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计划)、重要政策、改革措施以及学术发展等重大问题提供决策咨询;

对本学院的决策及执行成效进行监督评估;

对本学院拟引进的人才,本单位教学、科研系列关键和重点岗位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与评价,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代表教授委员会参加本单位技术职务推荐组; 对本单位推荐到校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基金)的人选进行评议; 参与讨论本单位其它重要事宜。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行使职权,维护本单位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十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权限与责任

听取院长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方案、收入分配方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和规章制度;

对本单位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监督本单位的院务公开工作;

积极支持本单位的正确决策及执行,充分尊重单位领导依法行使其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章

目标与考核

第二十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发展目标、学院发展目标要求,制定本学院年度目标任务,并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院进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估,依据校、院双方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学院整体工作及其领导班子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学院负责人的聘用和本单位相关利益直接挂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学院办学质量与效益进行评估,保留对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差的学院进行撤并的权力。学校不定期对学科、专业进行评估,或者采用社会第三方开展的学科、专业评估结果,保留对学科、专业的招生、存废进行调整的权力。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校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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