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劳动纪律规定_员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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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派遣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完善管理制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派遣职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 派遣职工必须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名、婚姻证明、合格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相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派遣职工在被派遣期间因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与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和用工单位的管理,积极完成公司和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第二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公司将与派遣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相应试用期期限。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将视派遣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作表现确定是否重新安排新的用工单位或工作岗位。当派遣职工辞职、辞退、开除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时,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商业与技术秘密。-1-
第三章派遣职工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派遣职工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被派遣至用工单位时,应学习
和了解公司与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相关规定。
第九条、派遣期间,公司与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派遣员工的技能,调
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派遣职工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经公司或用工单位相
关部门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将按照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屡教不改的,用工单位将有权退回公司。
第十一条、公司和用工单位根据工作岗位性质,按相关政策规定为派遣职工提
供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二条、派遣职工因工受伤,应按有关规定向公司相关部门申报工伤。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给予派遣职工的人事处分,视同为公司给予的人事处分。第十四条、派遣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随时将派遣职工退回公
司: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4、派遣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用工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派遣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组织发生变更或因业务流程再造,依法裁减人员的;
7、日常工作检查三次未履行工作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及格的;
8、在用工单位打架、滋事、非法罢工的;
9、用工单位与公司签订的《劳务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公司、用工单位、派
遣职工)协商不能就变更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用工单位与公司的《劳务协议》期满,且不续签的;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派遣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与派遣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任何经济补偿:
1、因试用期不合格被用工单位退回,同时拒绝公司重新派遣新岗位的;
2、严重违反公司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4、隐瞒个人真实情况,导致公司的相关用工信息错误的;
5、派遣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被用工单位退回,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
安排的工作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公司对派遣员工的人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辞退、开
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或用工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人事处分:
1、不按照用工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一月内出现两次或以上迟到
或早退的;
2、无故不参加公司或用工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的;
3、上班期间无故串岗、打闹嬉戏、电话闲聊,在工作时间内打牌、下
棋、打游戏、网聊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者,先进性批
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对公司或用工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安排的工作,不服从、无理取
闹、消极对待或擅自离岗不上的,视情节按照旷工或给予相应行政
处理;
5、派遣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应
及时向直属领导请假,否则将给予警告处分,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
后果;
6、派遣职工无故旷工一天,作严重警告处理,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
以上,视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作除名处理;
派遣职工一年之内,被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警告或警告以上级别人事处分,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派遣职工考勤制度和休假制度,将根据用工单位的规定实施;
第十七条、派遣职工的考勤内容包括,出勤、病事假、迟到、早退、旷工等项目;
派遣职工应严格执行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按时到岗完成相关工作任
务;
第十八条、派遣职工必须严格按照用工单位的考勤制度规定,进行上下班考勤,不得有考勤异常等情况发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当天之内向用工
单位直属领导报告相关情况,比填写相关凭证;
第十九条、派遣职工如出现考勤相关异常,如:迟到、早退、无故不进行考勤、旷工等情况,公司将依据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连续两个
月内出现考勤异常,公司将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派遣职工如须请假,应取得相关领导的批准,并填写《请假条》,《请
假条》经领导批准之后方生效,并方允许离开。如未取得相关领导批
准的《请假条》一律无效,强制离岗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除三
天底薪;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规定必须给予的有薪假,如:年休假、女职工哺乳时间,应
按照公司或用工单位的相关程序申请。公司或用工单位有权统一安排
派遣职工的年休假;
第五章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
第二十二条、派遣职工的工资标准由公司或用工单位确定,由公司支付工资; 第二十三条、派遣职工的具体工资制度或考核制度,根据用工单位的工资福利制
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除用工单位有特殊规定,派遣职工不享受用工单位人员的福利标准;
第六章派遣职工奖惩
第二十五条、派遣职工享有公司和用工单位的升迁机制;
第二十六条、公司将参照用工单位如实反馈的工作表现情况,对相应派遣职工进
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全体劳务派遣职工,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
归公司客户服务部所有;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与年月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