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案例_劳务派遣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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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吴某于2008年3月24日与上海一家派遣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止。派遣公司安排吴某至用工单位上海的一家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助理。2009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吴某被告知不需要再去机械公司工作了。2009年4月23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派遣公司、机械公司支付赔偿金10500元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限内未审结,吴某遂于2009年7月16日以相同诉由诉至法院。
评析
(一)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期限有着法定的最低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根据上述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上的最低要求。
(二)违反法定要求的派遣公司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由于法律明确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必须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在短于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派遣单位与派遣劳动者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则构成了违法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之规定,违法终止需要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者支付赔偿金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吴某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3月24日至2009年3月31日,少于二年。在合同到期后,派遣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关系,因此构成了违法终止,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