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新解释_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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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最新解释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注: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行政许可证,企业需要暂缓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否则,企业将承担一系列的风险,包括:劳务派遣员工要求成为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要求的相当于正式员工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检查部门的相关处罚等。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注:同工同酬不是说工资数额一样,而是指劳动报酬的分配方式一致,即派遣员工如果和正式员工的劳动报酬分配指标一样,则和正式员工享有一样报酬。企业需要为此召开职代会、签订集体协议,职代会中最好有一定数额的派遣员工比例,或者至少要在召开职代会之前走一个听证会的流程,该听证会需包含派遣员工。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注:企业需要召开职代会确定“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的具体岗位。如果派遣员工被安排在“非三性”岗位上工作,其本人可以要求转为正式员工,要求经济补偿等,企业还要接受相关的检查和处罚。注: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该比例为暂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企业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和外包协议时需要区分清楚,安排工作时需要注意对员工的指挥权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