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学习记录五_普法学习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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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靳中学“六五”普法学习记录
(五)时间:2014.5.200
地点:二楼微机室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支 持 人:张文武
主题:《教师法---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主要内容:
教师法(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全国注册建筑师、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 历年真题 考试心得 模拟试题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体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
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和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
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
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