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_法制宣传教育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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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解读
《天津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11月5日经天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出台,体现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新要求,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法可依,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化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法制化、规范化。
法制宣传教育内涵丰富
《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法制宣传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培养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形成依法办事的社会氛围的活动。”法制宣传教育的定义和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变化。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含义: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使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发展到了新的阶段,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和目标都有了新的变化,《条例》将“法制宣传教育”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提炼整理,形成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丰富内涵。
法制宣传教育原则明确
《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规划、统一组织,并根据不同时期和不同对象的要求,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同时,持续性开展的法制宣传教育和“12•4”法制宣传日、主题宣传等集中教育都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形式;全民普及的法制宣传教育与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的教育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两个重要方面,要有机结合,抓紧抓好;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方面都抓好,才能促使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相互促进,良性循环。因此,《条例》明确指出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奠定了基础。
法制宣传教育对象突出
《条例》第四条规定,“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当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长期以来,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始终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在此基础上,为了突出重点,区别对象提出法制宣传教育的要求,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在此,《条例》进行了相关规定。近年来,中央和我市将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作为重点对象,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各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得以体现
《条例》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部分。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整体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长期有序开展,作为工作重点之一予以落实,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条例》中加以明确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市和区、县司法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这是开展“一五”普法以来全国和各省市的做法,也是政府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及其职责,确保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将其纳入了法制宣传教育立法内容。
法制宣传教育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职责和职能也在《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九条中得到明晰体现。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不仅要做好本单位的学法用法,还有面向公众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为了有利于指导各类主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开展工作,有利于更加充分合理地实现法制宣传教育的资源配置,有利于在立足全局、各有侧重的基础上,形成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合力,《条例》对重要单位承担的法制宣传教育责任加以明确。
《条例》还在第五条强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并确定相应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仅靠司法行政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立法中强调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全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以法律形式保障经费投入
《条例》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而逐步增加,保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一项旨在普及法律基本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社会公共事业。实施机关应当无偿向公众开展基本的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公众接受到免费的法制宣传服务。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逐步调整增长。从长期实践来看,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不足,宣传设施不够是制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市个别区县和部分部委法制宣传教育经费长期不足,有些区县和部委经费可以到位,但是不能确保专款专用。因此,通过地方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并保障经费落实到位意义重大。
法制宣传教育信息主动公开
《条例》第八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按照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既是政府信息的拥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承担者,应当将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市司法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和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及其重点内容,将有利于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普及性、民主性与科学性,促使有关部门主动履行法制宣传教育社会责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吸引社会公众主动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因此,《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相关内容。
公职人员考法成为法律制度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应当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任命。对拟提拔使用的人员进行考察时,应当将其法律知识水平纳入考察内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应当将法律知识作为录用考试的内容之一。”公职人员学法,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只有他们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真正依法执政,才能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和考试考核结果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我市已连续多年实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开展人大对拟任命领导干部考法工作。实践证明,考试考察是检验和提高公职人员学法效果的有效方法,也是督促他们学法的一种手段。因此,《条例》对公务员、领导干部考试考察制度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对国家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人员比例和合格率进行了具体规定,使重点人群特别是公职人员法律知识考试实现法制化。
新闻媒体有法制宣传教育任务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丰富法制宣传教育形式,开展法制文艺活动,开办法制宣传教育栏目,建立法治网站,定期刊登或者播出有关法制宣传教育的公益广告,搞好法制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覆盖面广。各类媒体需要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力度。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责任。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法律职业者以及法学院校的教师、学生等,以多种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法制宣传教育虽是政府责任,但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一是经济上的扶持,以弥补宣传经费的不足;二是人力上的支持,形成大普法格局。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社会组织支持和参与普法,现实中是可行的。既增强了社会组织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除此之外,由法律职业者和法学教学研究专业人士及热爱法制宣传教育的个人来参与普法,也是社会参与的形式之一。《条例》对此加以明确,鼓励各方面力量参与。
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实现法制化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落到实处,完成各项任务要求,就必须进行科学、严格的考核监督,检验工作效果。我市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完善普法和依法治理评估考核体系,积极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同时,经过我市近年来的工作考核实践,确立各项考核标准,开展年度和阶段性检查考核,切实促进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实效。为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检验力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条例》在此进一步规范了法制宣传教育检查考核制度。
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将负法律责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验收中不合格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处分。”为了使法规更具有约束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条例》制定了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未达到检查考核标准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障法规的顺利实施,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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