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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论文
课程名称: 劳动关系 教师姓名: 考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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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目前就业问题被认为是世界性的难题而劳务派遣这种新的用工方式适应了目前的就业现状为解现阶段的就业问题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的用工方式,在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劳务员工自身,以及法律政策方面都存在问题。进一步解决劳务派遣问题,需要明确劳务派遣范围,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本文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的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
【关键词】
:劳务派遣劳动法和谐劳动关系问题对策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
劳务派遣也称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派遣、人力资源外包等,是指劳动者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签订劳动者派遣协议,由劳动者派遣单位招用雇员并派遣该劳动者到接受单位工作,劳动者和派遣机构从中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劳务派遣对于增加就业渠道,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等挥有积极作用。同时,劳务派遣在用人单位,派遣机构,派遣员工,以及有关法律和政策各方面都存在的问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
二、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一企业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
1.同工不同酬劳务劳务派遣员工和用人单位正式员工完成相同的任务,劳务派遣是的员工所获得的报酬低于正式员工的报酬。
2用人单位恶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在大量需求工的时候用就大量接受派遣员工,在用工淡季时就无理由辞退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权益没有保障。
3.工作时间不规范。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把违章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
二劳务派遣机构存在的问题
1.派遣机构逃避社保义务。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派遣机构有为其员工提供社保的义务,但是一些劳务型公司却拒绝履行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克扣个人工资,支付不够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时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加班工资,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派遣员工存在的问题派遣员工结构不合理,一些经济欠发地区的劳务型公司,以劳务派遣形式,大量向沿海经济发达城市的企业派遣“低价”劳务人员,造成这些企业用人结构出现正式员工少、劳务人员多的不正常现象。有的企业甚至整条生产线包给外地劳务型公司,再由劳务型公司招收劳务人员,采取“外包内做”形式,对劳动力市场秩序、社会保险和劳动者权益都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 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和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回避有关劳务派遣的敏感问题,造成劳务派遣工作没有监管标尺。2.劳动公会保障权益形同虚设。由于劳务派遣的工作性质,期限,场所等因素的影响,员工间难以形成凝聚力,组成团结的工会组织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3.有关法律政策虽然做出了许多保障劳务派遣员工权利的规定,但是许多用人单位派遣机构都不予以落实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事业单位的用人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渐加强,他们开始寻求更为灵活的用工方式来获得人力资源和经营效益。而人力资源外包机构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正好满足了用人单位的这种需求。
【案例】
案情:农民工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打工近16年,2004年6月公司让其待岗后一直未安排工作,未给付任何补偿且未缴纳三险,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三险。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建筑公司与某农民工整建制队伍签订有《建筑劳务合作合同》,该合同后所附的《外地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中含有张某的名字。合同约定由整建制队伍提供劳务人员,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费。但对于劳务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人,双方均未约定。整建制队伍也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故法院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由其根据某市规定为张某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
2.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用人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在现实中,“逆向劳务派遣”的企业大量存在,尤其是企、事业单位,是引发劳动纠纷的重要原因。“逆向劳务派遣”包括以下两种类型:一是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让其与劳务派遣机 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动;二是劳动 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让劳动者改 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后,以派遣机构员工的名义在原用人单位继续从事劳 动。
逆向劳务派遣,是一种借用劳务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其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的形式,来掩盖和规避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
【案例】
案情:1998年5月,王某进上海某服装公司从事包装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 12月1日,该服务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一份劳务协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输出包括王某在内的311名劳务人员,服装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上岗合同并报人力资源公司备案;劳务人员工作期间有服装公司管理,劳动报酬由服装公司发放,工资清单由服装公司提供给人力资源公司。2001年4月18日,因发生劳动争议,王某未到公司上班。王某于6月上旬得知服装公司将其退回人力资源公司,遂于8月18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王某认为,其虽然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务使用合同,但其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形式并未改变,其应与服装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以王某与服装公司无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了对王某的请求不支持的裁决。王某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到服装公司工作,服装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王某虽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过劳务合同,但这并不说明王某与服装公司协商变更了劳动关系主体。鉴于王某与装公司从未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王某自始在原岗位工作的事实,法院认定服装公司与
王某有劳动关系。
四、劳力派遣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首先要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资质进行监察,对有任何不良从业纪录的劳务派遣机构进行彻底封杀。
2.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监管,对于容易引起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如社保、工资、工伤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劳务派遣企业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 保险费,正式职工正常缴费,临时劳务派遣人员参照其他规定缴费。针对流动就业者的情况,应该积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帐户。2(2)劳动者工资的支付劳务派遣合同是劳 动合同的基础,要劳务派遣合同及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标准、方式均做明确约定。(3)对于要在劳务派遣合同中规定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受派单位作为劳动者的实际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
(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必须分业经营,劳务派遣机构不得同时经营劳务承包、劳务中介和劳务代理,扶持一批守法经营、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将公益性劳务派遣纳入再就业政策体系。
(三)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对不同经营对象、经营领域的劳务派遣公司设置不同的注册资金等要求;制定劳务派遣企业工商登记的类别、税率,使其法律地位明确。
(四)建立专门的政府部门对劳力派遣业进行其经营资质和经营业务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结束语
总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因素,既要资本拥有者的利益,也要有劳动者等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既要重视经济竞争力的加强,也要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当前劳务派遣工作方面问题严峻,用人单位,派遣机构,劳务员工自身,以及法律政策都存在明显的不足。缓解当前严峻形势和进一步解决劳务派遣问题,需要明确劳务派遣范围,规范劳务派遣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
【参考文献】:
(1)暨南大学教授何问陶《广东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问题的现状及对策》
国务院参事室网站2006年10月16发表
(2)中国地质大学人文与经济管理学院高沫丽汪安佑《企业劳资冲突现状分析》
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站第34页
(3)官昌清《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原因及解决对策》
中国法院网 2006年12月26日发表
(4)社会保障论坛《健全劳动法律体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北京劳动保障网2007年7月5日发表1.(5)石美遐:《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
(6)邵剑兵王蕴:《丰田公司非典型雇佣模式的经验与借鉴》,载
2009年第5期
(7)邵剑兵 裴春杏王阳《嵌入性与离职行为以某电信公司呼叫中心为》,载《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