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申报业务_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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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申报业务

办事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26号)。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二、办事对象

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

三、受理条件及禁止性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可以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书面承诺对传输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

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通过服务平台如实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四、受理机构 隶属海关。

五、决定机构 隶属海关

六、申报材料

《申报清单》电子数据(除特殊情况外,《申报清单》应当采取通关无纸化作业方式进行申报)

七、法定期限

实时反馈申报结果回执。电子数据申报清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被退回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海关已接受申报的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人工审核确认后需要退回修改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修改并且重新发送申报清单电子数据。

八、到办事窗口的最少次数 0次

九、办理流程图

开始申报人发送《申报清单》电子数据申报人修改数据审核不通过电子审核审核通过是否需要人工审核无需人工审核人工审核放行结束

十、收费情况 不收费

十一、办件类型 电子回执

十二、咨询电话:12360

十三、监督投诉电话: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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