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条例_50储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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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管理条例
一、填空
1、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2、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3、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5、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6、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
7、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8、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
9、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
10、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
11、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各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
12、《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项(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如提前支取,其(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13、《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14、《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5、如定期存款恰逢法定节假日到期,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在储蓄
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存款,对此,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16、储户若发现利息支付有误,(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查询,储蓄机
构应及时为储户复核,如核实确认有误,(要如实更正)。
17、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
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18、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
(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到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明挂失止付。
19、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20、储蓄管理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简答题
一、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不得使用不正当做法吸收存款有那些?
答:
1、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2、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3、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4、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5、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二、《储蓄条例》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各种储蓄机构和一切有储蓄存款的个人。
三、《储蓄条例》实施后,活期储蓄存款的存取有何规定?
答:活期储蓄存款是一种储户可以随时存取,存期不受限制的储蓄种类。《条例》实施后,对活期储蓄存款的存取规定如下:
开户起存金额为一元,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储蓄机构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为结息日,以当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4次,并且把所得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在计算利息时,本金的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如果不到结息日储户全部提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四、《储蓄条例》实施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存取有何规定?
答:《条例》实施后,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存取规定是本金一次存入,开
户起存金额一般为五十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确定存期后,到期提取本息。其计息规定是:
1、《条例》生效日之前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仍执行分段计算的办法。
2、《条例》生效日之前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办理提前支取的,按原规定计付利息。
3、《条例》生效日以后,新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如办理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条例》生效日以前已到期未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如在《条例》生效日之后支取,计息要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的利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
5、什么叫“个人定期储蓄整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答:“个人定期储蓄整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是以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储蓄部门取得相应金额的贷款,并履行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三、问答题
一、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如果您存入的定期存款未到期,需要提前支取,应该带上存单和您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开立存单的储蓄机构去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没有居名身份证的也可以凭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可凭护照、居住证。储蓄机构验证证件姓名与存单上的姓名一致后,就可以支付存款。如果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前去支取存款而委托他人代替支取时,代支取人不仅要出示存款人的存单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另外还需要出示代支取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在这些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储蓄机构可以办理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手续。
二、如何办理挂失?
答:如果您发现自己的存单、存折等遗失,应立即带上您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到该存款开户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您的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等有关情况,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止付有效期为七天。七天后,按照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如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以委托他人前往开户储蓄机构挂失,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打电话或函电挂失,但挂失后五天之内应补办书面申请,否则挂失自动失效。如果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所以您一旦发现遗失,应立即挂失,并且最好在开立存单、存折时记下存单帐号和存人金额及存款日期等,以便挂失时有据可查。需要提醒的是,挂失只限于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记名的存单、存折则不可以挂失。
三、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33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实际上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复杂的,具体说明是: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经死亡,但手持存单的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请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当地公正处继承权证明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在无从了解有权问题的情况下,都视为正常的支取或转存,如事后引起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为保管的存款,如因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正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在我国居民的外国侨民(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当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其处理手续与我国公民相同。
5、继承人在外国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
四、为什么要制定《储蓄管理条例》?
答: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迄今已30年。在此期间我国金融体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也不再具体经办居民储蓄业务,因此原《章程》已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的需要,为了发展我国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迫切需要储蓄业务规范化,制定一部新的法规。同时,随着对外开放逐步深化,金融业务的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储蓄业务须更多地参照国际通用做法,以适应对外开放和推进金融业务向国际化发展。因此也需要一部按国际惯例办理储蓄业务的新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