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_常熟市场准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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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
常熟市政府于2008年5月26日颁布了《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涉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户口准迁基本条件:凡申请迁入常熟市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二个基本条件。如果仅在常熟购房,而人仍在外地居住生活、工作的,或者虽在常工作生活,但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都不符合基本条件,不予准迁。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只要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一个基本条件,就可办理迁移登记。
二、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拥有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或租住属公有产权并领取本人使用权证的房屋。共有产权房(配偶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商住房、一般住宅不得申请迁移。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保,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人员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人均收入不低于常熟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由公安机关受理的人员及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在本市投资实收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并合法经营3年以上,或近三年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纳税证明、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土地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无业证明(户籍地)、独生子女证、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取得所有权证3年以上,且被单位合法聘录用3年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劳动合同书、参保证明、工资收入证明、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8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在本市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保3年以上,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户籍证明、婚育状况证明、独生子女证、无业证明(户籍地)、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有效证明、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计划生育证明。
(五)结婚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需提供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工作状况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城镇居民需提供无业证明(户籍地)、已婚育龄妇女须提供《计划生育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员婚育证明》。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无业)父母或农村男60周岁、女50周岁以上的父母,迁入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和生活水平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的1.5倍:需提供户籍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退休或无业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经济收入证明、取得常熟户籍年限证明(5年以上)。
(七)本市居民户口迁往农村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件(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村(居)委出具的居住生活证明。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需提供其相应证明材料。
其它人员主要是指支边、支内、下放、插队(场)等按照有关政策可予以照顾迁入的人员。
申请人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房产证、土地证、独生子女证、婚姻情况等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派出所核对后交还原件。
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申请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等部门确认。并随带相关证书、证件等材料,至公安局办理准迁手续。
四、为了减少本市居民往返迁移户口麻烦,今后凡被苏州市范围内(包括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也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根据分配去向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
五、对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分配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凡提出申请要求迁入本市的第二孩以上以及一孩无相关生育证明的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镇(场)以上人口计生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常熟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表》。
七、受理程序和时限:
1、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户口迁移的,由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需调查核实的,应在三日内办结。
2、符合《办法》规定的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和老人投靠子女的户口申请,均由市局负责审批。随军户口由市局直接受理审批,随军人员系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属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3、在本市超出《办法》规定条件的,或《办法》未明确的户口申请,以及其他需要迁移户口的,报市局审核后,报苏州市局审批。
4、对需要上报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束;其中需要发函调查的,应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发函,并在接到回函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结果,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5、随军户口以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迁入人员办理准迁手续,市局核准相关材料后,应当场办结。
6、凡有户口准迁和落户凭证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如准迁或落户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准迁或落户人应提供材料说明原因,并由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再予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八、凡购买二手房申请迁移的,原房主的户口应予整户迁出,否则不予受理。
常熟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