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文件_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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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文件
闽教人„2007‟54号
关于认真做好 2007年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 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党的十六大以来,全省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教育事业,建设一支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管理干部队伍,促进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教育部决定于2007年教师节表彰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同时表彰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也将表彰一批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
(一)名额分配
2007年,教育部分配给我省的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名额共56个(全国2000名)。表彰名额原则上按评选范围在职人员数的比例进行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全国优秀教师的参评对象为各级各类学校专任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参评对象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上述三类人员不论是否兼课,均不得以专任教师身份参评)。
已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表彰的学校、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含)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条件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评选表彰的基本条件是: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积极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勇于奉献,师德高尚,努力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工作五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2.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努力进行教育创新,在教育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显著;
3.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或者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4.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有突出成绩。
二、全国、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发„2004‟8号、16号文件精神,促进中小学生德育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育部将从800名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和2000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中,评选500名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分配给我省15个名额(名额分配见附件2,评选条件见附件4)。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将从800名省优秀教师和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见闽人发„2007‟90号)中评选150名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其中省中小学优秀班主任66名,省中小学优秀德育课教师33名,省中小学德育先进工作者33名,省高校优秀辅导员6名,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6名,省高校优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6名(名额分配见附件3,评选条件见附件4)。各设区市要根据下达的全国、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按照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推荐条件,保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人选。
三、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和全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巾帼建功标兵
为展现当代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激励广大女教师和女教育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教育部、全国妇联将联合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的女同志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妇联将联合授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集体中符合省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先进集体省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评选条件见附件5),授予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中的女同志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
四、奖励方式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奖章、证书;对同时表彰的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先进个人,由教育部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全国教育系统巾帼建功标兵,由教育部、全国妇联联合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对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对省巾帼文明岗和省巾帼建功标兵,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妇联印发表彰决定,颁发证书。
五、推荐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方式进行。省部属高校,省属中小学、幼儿园,省属中职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选推荐;以设区市为主管理的高校,设区市属中职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等由设区市组织评选。
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推荐与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推荐同时进行;全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与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推荐同时进行。
(二)推荐工作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人员,在各设区市推荐的人选中,要努力做到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成人学校、校外教育基地、教师进修学校等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都有一定的代表。
要坚持向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倾斜,尤其要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校倾斜,向中等职业学校倾斜。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农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人数的3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全国优秀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
(三)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各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充分依靠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公正推荐,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各地推荐上报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监察、计生、综治等部门的意见,并在所在教育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四)对推荐的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在事迹材料中要充分反映其相应的事迹。
(五)各地、校在做好表彰奖励评选推荐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各层次的表彰奖励活动,把表彰奖励工作与建设和谐校园、加强师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突出表彰重点,强化激励导向,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六、申报材料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设区市、校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下列材料:
(一)7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本校2007年开展教育部有关表彰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表样见附件6)。
(二)7月25日前,报送开展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单项表彰推荐工作报告(包括评选工作程序、评选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上述材料均要求纸质文档一式三份,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材料采用“全国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申报评审系统”网上传输,网址为:http://
附件:1.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国(省)德育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5.福建省教育系统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6.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审批表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评选表彰通知
抄送:国家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7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