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_工程款拖欠怎么解决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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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问题的长效机制的工作意见

(征求意见稿)

自国务院在2003年底提出用3年时间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以来,我市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同时积极探索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治本之策。经过两年多的努力,我市已较好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阶段性清欠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的清欠工作部署,按照童小平副市长在第八次市清欠协调小组联席会议上的讲话精神,2006年在继续清理旧欠的同时,实现清欠工作重心向预防新欠转移,通过强化日常监管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和落实防止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

一、严格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规范建设投资行为

(一)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和其它需要审批的项目,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严格执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听证制度”,杜绝未经科学论证的“拍脑袋”工程。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同时,加强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的控制。

(二)发展改革和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明确项目建议书中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批内容和标准,明确审批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在项目立项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防止因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形成新的拖欠。

(三)认真贯彻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的监管,严禁以拖欠工程款的方式转嫁资金不足的风险,防范因带资承包施工导致的拖欠行为。交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施工。

(四)继续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资金的支付审核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约定,直接向承包商拨付工程款,确保工程款及时、足额支付。

(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建设监理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大力推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制度。

二、加强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

(一)凡投资计划已下达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要区县(自治县、市)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项目,地方承诺资金必须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按时到位。建设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足的,发展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予为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并暂停当地其他项目的审批;属重点工程项目的,取消其重点项目资格。

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严格房地产信贷审批程序,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按规定提交业主支付担保,对未提交担保的,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由县级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经审查后予以备案。且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时,业主应自合同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四)国有企业在开发、投资新项目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确保建设资金的落实,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杜绝拖欠行为。大型建筑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经营和管理水平,带头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减少被拖欠现象的发生。

(五)房地产企业在领取房屋预售证书时,必须提供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建设双方没有就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款达成延期支付协议,并且延期支付协议未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不予办理房屋预售手续。

(六)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依法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对结算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大中型项目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一般项目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业主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合同或《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约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业主已认可。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经承包单位催告业主仍不支付的,除按照合同向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按照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双倍逾期工程价款利息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必须提供有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共同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明,对未按合同支付的工程款要签订还款计划,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同时保证农民工工资全额发放。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八)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建设单位应及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和保留金。

三、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手段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问题。

(一)各级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研究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案件的有效措施,克服诉讼费用高、审理时间长、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简化司法程序、降低法律门槛、规定审理时限、加大执行力度。对当地法院执行有难度的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异地法院执行。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偿还债务、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经被拖欠者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冻结业主单位账户,所有资金全部用于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

(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处理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挥仲裁、公证等处理合同纠纷高效、快捷、公正的优势。建设系统仲裁调解中心要配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审查把关,积极受理建设领域的各种经济纠纷,并及时予以解决。

四、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措施,完善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培育担保主体。大力推行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履约责任险。根据《关于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研究制定用商业保险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具体办法,防范和转移工程质量风险。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和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的职能,引导企业自觉抵制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帮助企业解决被拖欠的工程款。

(三)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加快建立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库,完善不良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不同的政策对待,给予不同的经济活动空间。

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为信用不良名单的施工或劳务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我市的投标资格、清除我市建筑市场等不同的处罚措施。同时对相关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进行限制,直至取消其从业资质。

对于列入不良名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没有解决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银行、土地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不予为其办理新建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提供贷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土地竞标、竞买的资格等,贷款银行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建设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将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将注销其资质证书。

(四)进一步加大规范各市场主体行为的力度,按照相关法规,严肃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 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恶意拖欠或克扣工资的企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妥善处置集体性讨薪事件。

(二)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严格把关,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保障金的催缴工作。对不按时缴纳或及时补缴保障金的承建双方,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建设行为进行限制。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在施工现场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电话、地址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加强农民工用工合同管理,改进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办法,逐步建立“月支付,季结清”支付方式;加强日常巡查力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于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无论是否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均应及时予以处理。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快研究建筑企业用工行为信用标准,把建筑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重要的信用指标,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农民工法律意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

(一)各级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吸纳农民工加入工会,加强农民工的组织性,培育农民工权益代言人,帮助农民工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争取农民工在相关经济活动中维护自身权益的话语权。

(三)认真落实《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大力发展劳务企业,加快建筑业用工体系的建立。以劳务公司为平台整合农民工力量,规范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克服进城农民工一盘散沙的无组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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