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须知_港澳通行证签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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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签注须知
一、申办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赴港澳执行公务,可按程序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2、对于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无偷、逃、骗税行为的民营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循因公渠道为其工作人员赴港澳执行公务活动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1)注册资本达100万(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达10万(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3)被广东省政府授予省百强民营企业;
(4)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5)被授予市纳税大户的企业;
(6)产品被评为市名优产品或名优品牌的企业;(7)从事粤港、粤澳客货运输业务;
(8)与港澳民生紧密相关的企业,经备案批准,可办理因公赴港澳通行证。
二、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并打印《中山市因公出国(境)呈报表》1份。此表内容填写要详细,不能涂改。“单位意见”栏,由所在单位领导加具审批意见、签名并盖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主管单位领导加具意见、签名并盖主管单位公章。其它单位人员参团随同出访,必须附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出访同意函。
(二)参加由中央或省组团出访的,提供由中央或省有审批权单位出具的出访任务通知书正本。参加省内同系统单位出访的,提供组团单位任务通知书。
(三)赴港澳接受技术培训,属项目培训的,需附项目培训合同,其它培训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的批复。
(四)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专业人员赴香港、澳门工作,除提供邀请书外,还须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申办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由所在单位领导加具意见、签名并盖公章。党政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抄报港澳事务审批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有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港澳事务审批部门和赴港澳人员所在单位。
(六)新办人员请提供身份证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2份(用A4纸复印),续办换证人员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1份(用A4纸复印)。
(七)非中山户籍企业人员请提供在我市住满三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书(聘书)。初次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还须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参加社保证明或提供现工作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企业法人担保函。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特殊情况另函说明)
(八)新办或换证人员请提供近期光面、免冠、正面大一寸白底或浅蓝色彩照3张,照片头像需清晰,头部宽度为21-24毫米,头部长度为28-33毫米。(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纸质照片不能用于制作通行证,照片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
(九)企业人员申办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
1、请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得税证明或税单(原则上上年度纳税额应达到20万元人民币)。
2、申办多次赴澳门签注,请提供澳门邀请函及其他需多次赴澳门的证明材料,如工程合同、澳方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十)常驻港澳人员请提供省政府办公厅常驻港澳工作的复函、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常驻人员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常驻港澳单位、住址,以及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光面、免冠、大一寸白底或浅蓝底彩照3张,背面用铅笔注明姓名。
(十一)党政人员工作变动请提供新单位任职证明,企业人员工作变动需注销原有通行证,重新办理。
(十二)超龄企业人员(出访人超过60岁(含))请提供返聘证明。
(十三)一般情况下,每次赴香港停留时间不超过5天,赴澳门停留时间不超过3天,超过停留时间须提供邀请函或附函说明。
(十四)企业申办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必须提前备齐以下资料交市外事侨务局审核备案,包括:(1)填写《企业出访业务登记备案表》,由企业法人审核签名并盖章;(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4)其他可证明本企业符合申办条件的文件;(5)企业领导的签署字样;(6)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报送要求
报送材料由各单位因公出访专办员送市外事侨务局出国(境)管理科市政府(711室)办理,不能通过中介部门代理送办。
四、证件管理
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员,完成出访任务后7天内,请按规定将证件交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管,证件过期后应交回外事侨务局统一上交省港澳办注销,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销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