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管理_流动人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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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
1、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为主。
2、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凭婚姻证、身份证到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婚育证明。
3、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后,予以登记,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4、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入已婚育龄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5、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到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6、用工单位或个人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户主,应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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