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_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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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密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依据:

1、《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七条

2、《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第六条

3、《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4、《北京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一章第三条

5、《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6、《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7、《北京市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第三条

二、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一)密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受县农委委托)

2、《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受县政府委托)

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

密云县经管站行政执法依据

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条款清理结果

密云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行政裁决(一项)

农业承包合同仲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第一章第七条:区、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3、《北京市年农业联产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第三条: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区、县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仲裁委员会由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区、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为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员,办理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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