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中国工业设计协会_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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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评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广在工业设计创新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和突出成绩的工业设计园区、企业、设计机构和院校的先进经验,树立全国性典型和示范,引导我国工业设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国家战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为规范有序地开展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对获得认定的示范基地在申报国家级专项、信息服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合作共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三条 示范基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第四条 示范基地每两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参评对象按以下四类划分:
(一)以设计创新为主题的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二)设有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
(三)工业设计机构;
(四)设有工业设计或产品设计专业的院校。第六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园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二)定位清晰、特色鲜明,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在服务平台建设、创新资源集聚、运营发展模式等方面有突出成果并具有行业示范价值和效应。
(三)致力于推动设计创新,服务于经济发展,为专业设计机构、中小企业及大型品牌公司提供平台性推进和服务,具有健全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效果突出,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入驻设计机构和相关企业的好评。
(四)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有专业完善的管理运营团队,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五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研发设计创新能力、优秀的企业管理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重视工业设计创新,企业内设有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相关软硬件配套和实验室等设施完备,工业设计水平在国际或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对行业工业设计发展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三)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机制和设计管理体系,工业设计的价值、理念和方法能够在企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重视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有充分的资源支持工业设计创新,工业设计中心专职设计人员不低于20人,工业设计项目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五)企业高层领导人高度重视工业设计,深刻理解工业设计的内涵和价值,企业内有专门分管工业设计的高管,并在推进工业设计成为核心竞争力方面做出实际行动和显著成效。
(六)遵纪守法,诚信可靠,企业未出现违法违规及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工业设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境内依法注册,规范运营五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以工业设计服务为公司主营业务,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良好的可持续发展前景。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创新能力,设计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优势,所设计的成果转化率高,市场效果显著,所服务企业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取得明显竞争优势。
(三)积极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在传统的外观设计向高端综合设计服务转变方面做出有效成果,起到引领作用。
(四)具有完善的工业设计基础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以及合理规范的管理和运营机制。
(五)专职工业设计人员数不低于30人,工业设计服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年。
(六)申报前两年内未出现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院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发展环境。院校内部高度重视工业设计学科发展;学校办学在人、财、物的投入和保障上制度良好;依法办学的政策保证和制度环境良好。
(二)较强的师资能力。工业设计办学理念先进,具有战略思维、科学决策能力和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
(三)较高的科研能力。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形成产学结合的长效机制;以国家需要为导向,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成效显著。
(四)突出的专业建设。专业建设理念先进,社会贡献度良好;承担和完成国家、地方科研项目,并快速转化为教学资源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参评采取直接报名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一)直接报名:参评单位可直接向组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推荐申报:各地工业设计行业组织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择优向组委会推荐参评单位。
第十一条 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和汇总整理,评委会组织评审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评审标准进行审核评估和必要的现场答辩、实地审查,提出相关建议和审核意见,并确定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 评审结果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官方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授予“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称号。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官方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当年工作计划报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第十五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对已认定的示范基地依照本办法每年实施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分为通过、限期整改、撤销认定三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第十六条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一)经营管理不善,不能保持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
(二)复核不合格,并在整改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三)申请或审核过程中弄虚做假的;
(四)示范基地性质或功能发生变化,不符合示范基地认定条件的;
(五)损害服务对象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法违纪和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工业设计协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