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工作提示_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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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工作提示
一、流出人口
1、建档:流出县外已婚育龄妇女全面清理建档,及时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对2010年10月份以来全员流动人口系统交流的个案信息(含省外避孕节育报告单信息、批量接收信息和协查通报信息,省内各类项目协作交流信息)、相关部门通报的信息与WIS数据、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认真核对,补差补缺,对流入地所通报的流出人员的生育、怀孕、子女数、节育措施、孕环检、育龄妇女身份证和姓名、流出时间、流出地址等不一致的信息及时变更。
2、节育:认真核实孕检反馈单(含网上通报)和流动人口平台通报的节育情况,确保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节育措施落实到位。
3、孕环检:对流出省外的已参检婚育龄妇女每季度提供一次有效的《避孕节育报告单》,认真识别2010年10月1日以来反馈单的真假;对流出省内外的参检已婚育龄妇女复制留存流动人口信息交换的孕环检信息和《避孕节育报告单》,要加强与流入地沟通,保证孕环检结果真实有效。
4、资料规范与归档:孕环检反馈单(网上通报)要按村、按季做好封面,登记目录装订整齐。
二、流入人口
加大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清理和验证工作。凡发生流入、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时,现居住地通过村(居)月报告单、小台帐在WIS数据库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进入录入变更,同时查询户籍地WIS卡片并做好网上信息通报。对流入的参检已婚育龄妇女督促参检到位,系省外流入的网上提交《避孕节育报告单》,系省内流入的在网上向户籍所地在提交通报。流入人口孕环检对象在全员建卡中生成数据,查看全员中孕环检记录是否有孕环检结果,是否在10日内进行提交。
三、流动人口信息交流
1、对全员流动人口网络化系统所交流的省内外流出人口信息乡镇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落实。注意:省外批量接收所有信息,待办事宜中信息回复,网络化协作中《避孕节育报告单》和《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接收,省内网络平台中孕环检、流动人口、其它信息及个人空间的各种信息回复。
2、对2010年10月以来全员流动人口网络化系统(含省外)所通报的出生、怀孕认真核查,情况属实和信息一致的信息在WIS中要全部上报,出生和怀孕上报时间如属实的不得与通报的不一致,对信息是政策外怀孕又未落实补救措施的也应上报政策外出生。
3、流入人口信息变更录入的同时,通过全员流动人口网络化系统向户籍地进行通报。对需要向户籍地协查的信息,及时与户籍地进行交流。
4、省检查前每天要查看和回复流动人口交流信息,避免出生、怀孕、节育的错漏及全员和流动人口漏检。
5、对全员流动人口网络化系统交换平台所反馈的个案信息,各乡镇在接收信息后,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核实。凡信息一致的,依据WIS数据库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直接反馈,凡信息不一致的,要入户并到相关部门(如派出所等)核查,核查材料齐全以备查,并有核查人员签字,及时变更户籍地的WIS数据库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相关信息。同时对育妇姓名、身份证号码、子女漏登、子女出生年月、子女性别、流动地址、婚嫁、查无此人等不一致信息,在网络化系统中通报时注意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及时变更户籍地WIS数据库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系统。
四、全员流动人口已建档信息质量审核
对流出人员当月发生的出生、怀孕、节育及时添加信息,录入后按月按月生成数据与全员信息的出生、怀孕、节育比对是否错误。及时对照监控报表变更修改重卡、一方未建卡、身份证缺及逻辑错误信息。
五、部门信息交流
对有关单位所通报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流入人口等信息必须核查、落实、反馈,同时在信息采集表上注明核查结果(如已上报、已补报、已通报××乡镇、婚嫁、迁移、查无此人等)。对派出所通报的婴儿出生入户信息,核实后据实上报建档并录入WIS数据库;对医疗卫生保健部门通报的出生信息,尤其是开展出生实名登记以后通报的信息,核实后上报出生;对2010年10月以来的出生要与医院分娩登记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防疫登记(含村卫生室)、新农合登记、手术登记等原始记录核对。对空挂户的在现居住地通报后,户籍地再注销WIS卡片并备注现居住地地址;对查无此人的,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县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特殊人口信息
县(乡)直机关、农林场站、工厂、物业小区、城乡结合部和工地等人员涉及的各种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要逐人逐户清理,涉及有关计划生育信息按省有关口径进行统计。
以上工作任务在2011年10月14日以前落实到位,工作提示将根据省市考核方案即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