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发〔〕37号_东华理工学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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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理工发„2015‟37号
关于印发《东华理工大学经济合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处级单位: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第1次校长办公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华理工大学 2015年1月14日
2可授权签署的,由校长在合同审批流程单上签署授权意见。须办理授权委托书的,由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六条 经济合同涉及购买社会服务内容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涉及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内容的,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承办单位(部门)应书面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并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签署该合同。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范畴,对经济合同管理归口把关原则分类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办理合同签署委托书、对经过审批程序的合同文本登记编号,加盖学校印章;协调召集有关承办单位及职能部门研究合同事项的相关会议。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学校融资资金合同及其他合同中涉及收、付款项条款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学校房屋、土地、设备等资产租赁、运作等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后勤服务、学校投资后勤设施设备采购、校园管理、绿化美化、物业管理等经济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五)基建处: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及学校建筑物、构筑物维修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六)教务处、研究生院、成人(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在职责范围以内对学校有关对外合作办学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七)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络、通讯、宽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等与信息化相关的采购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八)科技处:负责职责范围以内的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技术合同的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九)图书馆:负责学校全校图书资料采购合同的审查与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十)监察处、审计处:在职责范围内对经济合同签订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上述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应由本部门归口的经济合同审查和合同履行中的专业管理监督。
第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可以同时作为学校某类经济合同的承办单位(部门)。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学校经济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完整,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即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方面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精炼准确,逻辑严谨。
第十条 订立合同前,有关承办单位(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
6第十九条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部门)和有关进行专业管理监督的职能部门应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 合同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私订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平安保险的集体保险合同管理以及代学生集中采购某类物资的合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餐饮原材料的采购合同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长江学院、江西兵器高级技工学校、江西东华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设计研究院暨华宏公司的经济合同管理,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职责范围制定本部门对学校经济合同管理实施专业监督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东华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