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学国旗仪仗队章程_国旗仪仗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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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旗仪仗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大学国旗班,全称**大学国旗仪仗队。隶属于校团委,是我校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阵地。国旗班聘请校团委老师担任顾问、教导员和指导员,并由指定指导员具体指导班内工作。
国旗班秉承着**大学“******”的校训,拥有军队的严格和校园的朝气,经过时间的磨练与考验,逐渐形成了“热爱祖国,奉公守法,团结一致,正直刚毅”的行为准则。
国旗班通过举行升旗仪式等爱国主义活动在校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通过培养高素质队员让其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国旗班成员
第一条 **大学的大一学生,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女生身高 165cm 至 170cm,男生身高 175cm 至 180cm,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集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接受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要求的,均可以报名参加国旗班的选拔,加入国旗班。国旗班成员经考核合格后上岗,服役期为一年(特殊时期可由校团委另行制定标准)。
第二条 **大学国旗班成员承担着庄严而神圣的守护国旗的职责,因而承载着特殊的荣耀。每个成员都应努力学习、认真工作,争取成为学校中的优秀分子。
第三条 国旗班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加入中国共产党。
(二)刻苦学习,认真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培养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争取全面发展,在大学期间成为优秀大学生,毕业之后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三)遵守国家的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旗班的行为准则,在生活、学习、工作各个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在同学之间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参加国旗班的训练,认真完成升旗任务。维护集体的团结,队友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热爱集体,时刻注意维护国旗班的形象。
(五)队员任期内,不得无故离队。如有特殊情况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获得其所在学院团委确认,并经校团委核实批准后方可退役。
(六)完成校团委分配的其他任务。第四条 国旗班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国旗班班长、副班长、教官、团支书享受校级部长级干部待遇,普通成员享受校级副部长级干部待遇,并在评奖评优中,条件符合者可以优先获得优秀干部评审的机会。
(二)每年国旗班评选六名左右“优秀国旗卫士”并给与荣誉证书。
(三)参与策划和组织国旗班的活动。参与国旗班新队员的选拔和面试。参与对新队员的训练。
(四)参与每学期国旗班新队员的考核。
(五)国旗班队员服役期为一年。已满一年者经组织批准可适当延长服役期(总共不超过两年)。
第五条 国旗班于每年秋季学期初换届,通过新生自主报名,全体老队员负责换届工作,经过队列选拔和综合素质面试确定新一届队员。要求新队员具有较好的团体素质、思想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六条 经过选拔的新一届国旗班成员正式入班后需认真学习《国旗法》及其相关知识,并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在国旗下进行。
第七条 国旗班普通成员的任期为一年,优秀分子可以留队任职,分别担任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及教官的职务。国旗班成员期满正常退班,由校团委颁发《聘书》。
第八条 凡集体活动(包括升旗、例会、执勤、训练等)不得迟到、早退,有事必须事先向班长请假。凡无故缺勤三次、迟到五次、事假七次者予以国旗班内部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经讨论成立由校团委向该成员所在院系通报批评。
第三章 国旗班的机构设臵
第九条 国旗班设一名班长、一名副班长、两名教官、一名团支书、四十名仪仗队队员(其中分为十个队,每个队设队长一名)。
第十条 新一届班长、副班长、团支书在每年换届之前由老班长确定候选人名单、国旗班全体成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南北校名额分配要合理),教官由老教官直接确定名单(南北校各一名),要求被留人员成绩优秀、平时表现积极、思想上进、基本队列素质优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愿意为国旗班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新一届班长一经确立,立即策划、安排本年度换届工作。
第十二条 班长负责国旗班整体工作安排,由班长负责与校团委和其他校内外组织联系;教官负责日常训练;副班长协助班长管理国旗班大小事务;团支书负责国旗班全体成员思想动态,主动与各个队员沟通,认真做好每一位队员的思想工作,组织各种活动,丰富队员的课余生活,激励队员积极参与国旗班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教官要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并有在不影响训练效果的前提下减轻队员训练强度的义务。不得让队员超负荷训练或给队员分派过重的任务。
第十四条 四十名仪仗队队员由二十名女生和二十名男生组成,其中南北校各二十名,负责平时升、降旗和周一及大型活动中的升旗仪式。
第四章 国旗班的任务及活动
第十五条 国旗班的活动范围为:
(一)日常升、降国旗;
(二)重大礼仪性活动;
(三)爱国主义宣传教育活动;
(四)国旗班内部活动;
(五)校团委派遣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举行升旗仪式和爱国主义教育宣传是国旗班的基本任务,国旗班平时要进行训练,保证每次升旗仪式圆满完成。国旗班队员要对我党的理论知识和时事政治进行经常性的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和国际形势。
第十七条 国旗班班长和团支书有注意队员身心正常发展,在繁重的训练之余举行轻松的娱乐活动的义务。国旗班组织升旗以外的活动必须以不耽误训练为前提。不得举行不庄重和有损国旗班庄严形象的活动。
第十八条 国旗班组织活动须向校团委提交活动计划及经费预算,经校团委负责老师讨论通过后,方可举行。
第五章 升旗、收旗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
第二十条 每天南北校都举行升旗仪式,周一、国庆节、元旦、新生军训的第一天、开学的第一天、校庆、校运会开幕式要举行大型升旗仪式。第二十一条 开学的第一天、校庆、校运会开幕式中的升旗仪式要求全校师生参加;每周一的升旗仪式要求各院系轮流参加。
第二十二条 遇恶劣天气,如雨、雪、大风,可以不升挂国旗。
第二十三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及不合规格的的国旗。
第二十四条 举行升旗仪式时,方队由十二名仪仗队员、四名旗手组成。
第二十五条 升旗时,仪仗队队员和旗手要着礼服。
第二十六条 每次升旗仪式在早晨(夏 6:40 冬7:00)准时举行。程序为:迎国旗(旗手和仪仗队从出发点齐步走出),出旗(旗手和仪仗队正步前进,换齐步完成分列式),奏国歌、升国旗,国旗下讲话,国旗仪仗队退场。国旗升起过程,参加者面向国旗,脱帽向国旗行注目礼。
第二十七条 国旗升起时必须把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参加升旗仪式的顺序按各院系成立时间的自然顺序排列,能源学院参加每学期第一周的升旗仪式。每学期各院系参加升旗仪式的顺序,在开学第一周通知下去。后续协调工作由国旗班班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每周各院系的升旗情况由国旗班负责考核、备案,并在年终进行评比,具体内容包括:参加升旗的人数、集合的时间、组织纪律。
第三十条 升旗仪式所用的扩音设备保存在学工处,由学工处负责看管。扩音设备不得外借。国旗傍晚收回后也存放在学工处固定地点。
第六章 训练
第三十一条 国旗班将会进行准军事化训练和管理,仪仗队所有队员都必须参加训练,常规训练地点为体育场,时间为每双周六,每次训练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并在当天晚上组织观看、学习**升旗仪式 待定)。
第三十二条 队员参加训练不准迟到、缺席。原则上不准请假,有特殊情况,需持证明资料,写出书面申请,提前向班长请假。
第三十三条 教官负责每次的考勤与训练。每次升旗、训练出勤情况要备案作年终个人考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国旗班将训练内容包括队员基本形体、动作,队列整体素质和整体风貌。训练的原则为严格、到位,刻苦、服从。训练时必需身穿迷彩,扎腰带,军令如山,动作迅速,如果出错必须大声打报告,经教官允许后可自行调整,始终保持严肃认真的态度;
第七章 仪仗队服装
第三十五条 仪仗队服装所有权属于校团委,服装存放在队员手中,队员有爱护服装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仪仗队服装只在举行升旗仪式时使用,其他时间除有特殊任务一律不能外穿,不能外借,寒暑假不能带回家。
第三十七条 队员可自行清洗衬衫和夏装;冬服的外套不能自行清洗,需由校团委统一安排清洗。
第三十八条 服装在每届队员正式上任时下发,退役时收回。下发与收回及平时管理由在任班长负责。
附:国旗班誓词: “我志愿加入**大学国旗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增强爱国主义情感。自觉遵守国旗班章程,坚决完成国旗班各项任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爱护国旗,认真执行《国旗法》,做捍卫国旗的钢铁战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第一款
(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旗制法说明:(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
五、左五右十之处。
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
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
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
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
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略)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