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管理员三级理论知识点_初级烟草专卖管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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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件管理
第一节 许可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明文书。烟草专卖许可证可分为以下三类: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主体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 :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审查,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
(二)省级烟草专卖局 : 由地(市)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查,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批的烟草专卖许可证仅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县级烟草专卖局 :由县级烟草专卖局受理和审批发放的烟草专卖许可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新办零售许可证的送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时,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
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一)守法经营
1.合法渠道进货 ;2.不得销售非法生产、霉坏变质、假冒注册商标和走私卷烟
(二)依法使用许可证 1.亮证经营 2.服从后续管理
(1)依法变更。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提出变更申请。(2)依法延续。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3)先申请后停业。停业前7日内提出停业申请,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间,许可证正副本交由原发证机关暂行保存。(4)依法恢复营业。(5)依法补办。(6)依法歇业。规定情形发生后30日内申请歇业。(7)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3.不得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
4.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第二节 准运证办理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概念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统一制定的,由法定有权机关签发的合法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证明文书。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发放主体、使用要求
(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发放主体
(1)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机关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
(2)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可以由国家局授权或委托省级局、省级局委托地市级局签发。(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实际签发机关为货物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地市级以上烟草 专卖局。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要求 1.准运证应随货同行,证货相符。2.购销合同随货同行
3.有效期限: 公路运输最长不得超过20天,其他运输方式最长不得超过30天。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从签发之日开始计算。同时,准运证只能在有效期限内使用1次。
(三)如何识别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真伪 1.有中国烟草徽标和“中国烟草”“CHINA TOBACCO”字样水印 2.检测编号处水印能多角度测出不同的内容 3.紫外线灯光照射专用章有荧光反应
4.最下方横线由微缩字母“YANCAOZHUANMAIPINZHUNYUNZHENG” 构成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日常检查
一、市场检查的准备
在进行日常市场检查之前,市场监管员需要掌握市场检查的有关知识,熟悉走访卷烟零 售户的工作流程,并做好市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为开始实施市场检查做好充分的准备。
(一)市场检查的工作流程
1.行政主体与市场检查主体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烟草专卖管理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烟草专卖局,由各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管理人员代表烟草专卖局进行执法,而市场检查是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一种具体体现。因此,市场检查的实施主体是具有烟草专卖执法主体资格的专卖管理人员,即市场监管员。
开展市场检查时,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佩戴徽章并出示检查证件二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2.市场检查工作模块
日常市场检查的工作模块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
(1)监督检查本辖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烟草专卖品经营 者的名称或者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事项,是否与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的内容相符合,等等,具体可参阅《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1号令)。
(2)监督检查辖区内的卷烟零售户守法经营情况。主要检查卷烟经营者是否存在无证经 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未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无证生产烟草制品,无证批发烟草制品,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专供出口卷烟等非法经营行为,具体内 容可参阅第三章“案件查办”一节的有关部分内容。
(3)对卷烟营销部门的访销、配送活动进行监督,着重检查落地与落户销售的情况(详 见第二章“市场监管”一节的有关内容)。
(4)了解卷烟零售户的经营情况,收集本辖区零售市场涉烟违法案件的情报信息,并及时进行反馈。
(5)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6)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二、市场检查的实施 1.行为规范
根据《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的规定,在日常检查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对卷烟零售户经营场所、违法行为发生地等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并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对非经营性场所进行检查;如该场所涉嫌违法,确须检查的,应及时向有执法权限的执法机关报告,并配合其进行检查。
(3)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应告知当事人权利,并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尽量避免翻动与执法活动无关的财物;检查完 成后,要对检查所涉及的其他物品尽可能地复位。
(5)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被检查主体存在违法行为,应对其配合检查的行为表达谢意;如果发现其确有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6)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抽样取证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告知当事人或见证人抽样的理由和依据,如实填写《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现场封存,并提请当事人或见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2.实施步骤
在进行日常专卖检查的过程中要做到“一亮证,二检查,三告知,四整改,五道别”
(二)违法行为识别
1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违法行为。烟草专卖违法行为主要指违反有关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2零售户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识别方法 : 对卷烟零售户来说,其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即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 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识别方法:
第一,看零售户是否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零售许可证是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 业务违法行为的一个根本特点。第二,看零售户是否有销售行为。2)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即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识别方法:
第一,看零售户是否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零售许可证是构成未在当地烟
草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个基本条件,否则就会有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能。第二,查看零售户是否具有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货的凭证或者卷烟是否符合打码 到户的规定。如果不符合要求,说明该卷烟可能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购进的,需要 进一步调查。
3)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一 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含50条)以上的行为。识别方法:
第一,查看是否具有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多达50条(含50条)以上的销售行为,这 是认定无证批发烟草制品的一个法定数量标准。第二,查看是否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4)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在实践中常见的有以下四种:①假冒卷烟;②计划内卷烟厂超计划生产的卷烟;③非法烟厂生产的卷烟(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卷烟);④无注册商标卷烟。识别方法:
第一,查看零售户销售的卷烟是否是假冒商标卷烟。有关鉴别假冒卷烟的方法,请参见《基础知识》的第二章第四节“卷烟产品鉴别基础知识”。第二,查看零售户销售的卷烟有无注册商标。《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应当使用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即可认定为非法生产的卷烟。5)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识别方法:
第一,查看是否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异地携带卷烟管理和携带证使用的通知》(国烟专[2008]18号)的规定。
第二,查看是否符合《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的规定。
(三)举报与投诉 1.案件来源的途径
(1)通过专卖管理部门自身发现的案件线索,包括:
①专卖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②查处案件时发现并牵连出其他案件线索。
③充分利用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掌握案件线索。④同级烟草专卖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⑤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
(2)通过社会及外部环境获取的案件线索。
①直接收到的群众来信、来访和各种形式的举报获取的案件线索。②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③通过互联网络发现案件线索。
2.举报与投诉的异同点:投诉与举报,都是群众向烟草专卖部门揭露涉烟领域中的违 法违规事实,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都会给我们带来有利于烟草市场监管的信息。主要区别是: 1)主体不同。2)目的不同。3)受理不同。4)处理不同。5)依据不同。3.接待举报与投诉的注意事项
(1)接待者应当认真记录有关问题或请求。
(2)任何人不得以工作忙或相关人员不在等理由回绝申请人或咨询人的要求。
(3)具体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受理申请、回答咨询、一次性告 知申请人或咨询人相关事项。
三、市场检查的后续工作
(一)信息采集的基础知识
信息采集的原则:可靠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实时性原则、准确性原则、易用性原则。
(二)卷烟零售户基本信息整理
1.资料整理的基本方法 :资料的整理一般可分为三步:(1)根据信息资料的性质、内容或特征进行分类。(2)进行资料汇编。(3)进行资料分析。
2.卷烟零售户基本信息的收集
卷烟零售户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①企业名称或者个体工商户字号;②经营者(法人代表、负责人)名称;③经营地址;④许可范围;⑤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⑥日常的经营情况;⑦违法违规经营及其处理情况;⑧其他需要收集的内容。
收集卷烟零售户基本信息的主要途径有:①日常检查。②系统查询。③电话询问。④举报投诉。⑤计算验证。⑥会议交流。第二节 市场监管
一、市场监管对象
(一)市场监管对象概述
市场监管对象是指在具体的市场监管法律关系中与市场监管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二)市场监管对象的种类 1.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 2.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 3.烟草制品零售商
4.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企业
二、卷烟零售户的业态 分类
《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把烟草零售业态共分为7类,分别是:①食杂店。以销售烟、酒、饮料、休闲食品及日杂货为主,独立、传统的无明显品 牌形象的零售业态。②便利店。以开架自选为主,销售小容量应急性的食品、日用小百货等,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的零售业态。③超市。以开架自选、消费者在出口付款为 经营形式,满足消费者一次性购全大众化适用品需求的零售业态。④商场。在一个建筑物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中高档商品多样化选择需 求的零售业态。⑤烟酒商店。以销售烟草制品、酒类商品为主的零售业态。⑥娱乐服务类。以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场所的业态。⑦其他类。以经营各类非烟草制品为主 的其他商品零售或服务形式,且不能归入上述6类业态的其他零售业态。(3)烟草零售业态分类信息的收集
资料调查法、访问调查法、观察调查法,以上三种方法相辅相成、配合使用。
三、烟草专卖品销售环节的监管要求: 1.烟草专卖品零售环节监管要求
(1)卷烟零售户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法经营(2)在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3)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 2.烟草专卖品批发环节监管要求
(1)凭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2)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地域范围内从事批发业务(3)不得购进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卷烟。3.烟草专卖品运输环节的监管要求
(1)邮寄烟草制品实行限量和邮寄证明制度(2)异地携带烟草制品实行限量和携带证明制度(3)个人入境免税携带烟草制品实行限量规定
(4)托运、自运烟草专卖品实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制度。
第三章 案件查办
第一节 案件调查
一、管辖
确定管辖的原则
1.行政效率原则 2.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原则 3.专业性原则 管辖的形式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3.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可分三种情形:一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无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如将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行为、销售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案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走私烟草专卖品的案件移交海关。三是烟草专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主要有以下作用:(1)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实施。(2)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在具备某些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即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简易程序的特点
(1)当场处罚的主体是行政处罚主体。
(2)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
(3)当场处罚程序只适用于较轻的行政处罚。即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4)当场处罚程序在时间上的特点是在发现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后当即给予行政处 罚,这是它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最显著的区别。2.简易程序的步骤
(1)表明身份。(2)说明处罚理由。(3)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4)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5)执行。(6)备案。
(二)一般程序
所谓一般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经过正常的普遍程序。它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的作出和处罚决定书的交付、送达等内容。
(1)立案。立案是一般程序的开始,是一个独立的阶段。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的必要步骤,在立案后,行政处罚主体必须调 查取证,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决定是否处罚,如何处罚。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 限及地点。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般案件由行政处罚主体的行政首长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主体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罚人。一般情况下,处罚决 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不能当场送达的,应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三)听证程序
在我国行政处罚程序中设置听证程序的意义十分重大:①有利于行政处罚主体客观、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从而使行政处罚决定建立在正确、公正、合法的基础上;②有利于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③可以加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主体的监督和强化行政处罚主体内部的自我约束和监督。1.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1万 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及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适用听证 程序的条件。2.听证要求的提出
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 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在时限上,应当在行政处罚主体告知听证权利后三日内提出。3.听证通知
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主体应当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 间、地点,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4.听证主持人
听证的主持人应当是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主体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人员来担当。他 们应是非本案的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人员,以便客观公正地依据 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5.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当事人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法行为嫌疑人,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 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也可放弃听证的权利。对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 不参加听证的,则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6.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7.听证笔录 听证应制作笔录。凡在听证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申辩等过程和情况都应成为笔录的内容,笔录应交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 差错的,可以请求改正或补正。8.听证费用的承担
听证参加人不承担行政处罚主体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
三、立案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需要立案查处的情形包括:(1)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2)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3)掌握了当事人的违法活动线索,且有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4)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5)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其他情形。
立案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实施了违法行为;②已实施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③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立案的程序
1.获取案源:违法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群众检举、上级交办、其他执法部门转送等。
2.立案审批 :承办部门负责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立案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负责人审批。如同意立案的,机关负责人批准之日为决定立案的时间。对正在发生的违法活动,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处,并在查处后七日内依法补办立案手续。3.不予立案的情形及处理
根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限的,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且已改正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予以撤销。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移送其他行政机关。
四、调查取证
(一)证据具有以下三个属性,也可以称作证据的基本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取得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
(二)证据的种类: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过程中,证据主要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询问笔录 6.鉴定结论 7.检查(勘验)笔录
(三)调查取证的权限及期限
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权限,主要有:(1)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2)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3)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 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行检查时,只可检查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在检查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违法行为时,必须有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因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使行使中的车辆停下的权利。同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无检查当事人资金往来和通讯记录记录的法定权限。
(四)现场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 1.现场检查
(1)依法实施检查工作。
现场检查时应遵守以下规定:①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执行;②执行时应出示执法检查证;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④检查应制作现场笔录,笔录应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如当事人拒绝则应注明;⑤对涉嫌物品及相关物品应予拍照;⑥对加锁的房屋、抽屉、柜箱等检查时,应由当事人开锁后才能检查,禁止随意撬锁强行检查;⑦检查车辆时,应有上路检查权的部门协助,严禁擅自上路设卡拦车检查;⑧检查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损坏当事人的财物或泄漏其商业或技术秘密等等。只有依法检查,才能确保检查工作及提取的证据合法、有效,非法检查所取得的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做好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具体组织实施检查时,应做到三点:①事前抓策 划。②临场抓配合。③重点抓证据。(3)做好现场检查记录。
2.询问 3.先行登记保存 4.拍照、录音、录像 5.抽样取证 运用抽样取证调查时应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1)执法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检查证件。
(2)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是单位的,应通知其单位领导,并有其单位领导或者相 关的实物保管人员、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在场。
(3)开具所抽查的样品清单,该清单一式两份,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后各 保存一份。如果当事人在场但拒绝签字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 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4)对抽样物品应注意保管,结案后应依法作出退回、销毁或没收等处理。6.鉴定
鉴定人提供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指定或委托鉴定的组织或个人;②要求鉴定的问题;③提交鉴定的材料;④鉴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和程序;⑤做出鉴定结论的科学依据;⑥鉴定结论。7.复印、抄录
(五)现场调查取证的要求
现场调查取证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程序活动,收集证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依法收集证据 原则、客观原则、全面原则、公正保护当事人和行政程序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要做到以下六个要求: 1.客观性 2.全面性 3.合法性 4.公正性 5.及时迅速 6.相互关联
(六)证据管理
证据的管理主要是对收集的证据予以固定与保全、移交、保存等活动。第二节 案件审理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一)行政处罚亊先告知的概念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 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所 遵循的一项法律程序。
(二)行政处罚亊先告知的内容和方式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理 由。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规定了应当告知当事人 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口头告知和书面告知两种方式。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3.告知的时间
事先告知应当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处理决定意见形成之后、正式处罚决定作出之前。
(二)陈述、申辩的审查及处理 1.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时间及方式
时间的长短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自定;口头形式、书面形式行使 2.陈述、申辩的审查及处理
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采纳。
在一般程序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因采纳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而改变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或处罚意见的,应再次告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二、行政处罚文书制作与送达
(一)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和作用 1.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
行政处罚文书的特点是由其性质、内容、形式和功能决定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内容的合法性。(2)格式的规范性(3)制作的时效性。(4)语言的专业性。(5)功能的实效性。
2.行政处罚文书的作用
(1)行政处罚文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活动的忠实记录。(2)行政处罚文书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
(3)行政处罚文书是反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的标志和尺度。(4)行政处罚文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复议、诉讼活动中的主要证据之一。
(二)行政处罚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
1.格式统一 2.制作合法 3.内容具体准确 4.形式规范
(三)行政处罚文书的制作
行政处罚文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按文书性质分类,可分为报告(审批)类文书、告知类文书、调查类文书和决定类文书;按文书的制作形式分类,可分为填制类文书和拟制类文书;按办案阶段分类,则可分为立案阶段文书、调查阶段文书、审理决定阶段文书、执行阶段文书、结案归档阶段文书;按文书是否送达当事人分类,可分为内部文书和外部文书。
下面,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标准》,分立案、调查、审理决定、执行和结案归档五个阶段,对所涉及的文书及制作作具体介绍。(略)
(四)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
送达的方式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3.送达期间的确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邮寄的在途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不可抗拒 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应及时送达。4.实践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1)送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时,应首先选择直接送达的方式,因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他的送达方式都是直接送达的补充。
(2)直接送达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除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当场交付当事人外,还可以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当事人的住所地或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