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_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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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2001]41号 【发布日期】2001-01-02 【生效日期】2001-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2001年1月2日国税函〔2001〕41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放税务检查证的请示》(内地税字〔2000〕1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税务检查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规范性,《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条“税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为各级税务机关专门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和第 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的规定执行。
二、鉴于你区农业税收征收管理职能、机构、人员均由地方财政部门划归地税局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农税人员的税务检查证可按照《 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你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统一发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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