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核办法_金融机构创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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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履行人民银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楚雄市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2007年专项检查商业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通知》(银货金【2007】34号)等,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会计核算中心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各金融机构的考核坚持“统一标准、严格考核、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货币金银科,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明确一名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负责人,协助人民银行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对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流通管理业务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范围包括:
(一)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二)营业网点柜面服务及假币收缴情况。
(三)缴存发行库钱捆质量。
(四)爱护人民币及反假货币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五)报送用现计划准确率。
(六)布置落实人民银行有关文件、会议要求情况。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部门对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业务工作采用日常业务考核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按考核内容建立相关登记表,对各行日常业务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现场检查每年两次,检查人员由人民银行人员和各金融机构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按总分300分进行考核。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金融机构于年度考核期初预先交纳5000元人民币作为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考核费用,此考核费用主要用于奖优罚劣。各金融机构违反相关制度规定扣除登记表中对应分值。年度考核期结束,得分在前八名的各金融机构将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章 考核标准及要求
第十条 “五好钱捆”标准:
(一)点准。百张成把,十把成捆。
(二)挑净。无混版捆扎,残损人民币严格按照《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进行挑剔。残损券中夹完整券比例不得超过3%。完整券中夹残损券比例不得超过5%。
(三)墩齐。不能有拆角、皱面现象,每把梯度不超过一毫米。
(四)捆紧。按要求进行双十字捆扎,捆好的票券每捆不能有五毫米的移动间隙。
(五)大小封签印章齐全清晰。大封签应有行名、封包员、复核员名章及缴款日期;小封签应有行名章,个人名章应加盖在正侧(残损券两个小封签均应加盖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 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一)纸币票面缺少面积在20平方毫米以上。
(二)纸币票面裂口两处以上、长度每处超过5毫米,裂口1处,裂口处长度超过10亳米。
(三)纸币票面存在纸质较绵软,起皱较明显,脱色、变色、变形,不能保持票面防伪功能等情形之一。
(四)纸币票面污渍、涂写字迹面积超过两平方厘米,或者不超过两平方厘米但遮盖了防伪特征之一。
(五)硬币有穿孔、裂口、变形、磨损、氧化及文字、面额数字、图案模糊不清等情形之一。
第十二条 营业网点柜面服务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人民币流通业务管理内部考核制度,人民币流通业务管理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并设置登记簿规范记载。
(二)各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网点公示无偿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提供券别调剂的服务承诺及举报电话,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残损人民币兑换点”标识牌,并按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或达不到流通质量标准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三)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为公众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四)出纳人员临柜必须持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上岗。
(五)假币收缴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操作。
第十三条 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业务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人员和车辆要提前办理审批及备案手续,并申领相关证件。
(二)办理现金业务的人员进入库区必须佩证,并二人以上(含二人)同时操作。办理业务的人员、车辆需服从楚雄州中心支行的管理。
(三)凭证填写应要素齐全,规范,出入库金额以“千元”为单位。
(四)入库钞币应达到“五好钱捆”质量要求。如人民银行发行库管理人员发现入库钞币中存在未达标准钱捆,应将此次入库钞币全额退回金融机构重新整点。
(五)各金融机构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准确地报送现金需求计划。现金需求计划准确率达不到80%者,不得办理现金出入库业务。
第十四条 其他工作要求:
(一)提入行发现差错时,应向人民银行提交有效的证明资料。差错行对差错无疑义时要及时进行赔付。
(二)按要求开展有关人民币流通管理等公益宣传活动。
(三)按时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四)各机构业务库应对所辖网点开展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规范行业管理,改善金融服务。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人民银行按年进行考核,并于次年一季度将上年度考核结果在辖内金融系统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试行。
附:楚雄市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工作考核责任目标书
楚雄市各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管理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
中国人民银行楚雄州中心支行
二00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