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_非法集资案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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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阳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有效线索,将风险隐患控制、化解在早期和影响较小阶段,切实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省金融办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 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城阳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本细则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城阳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3000 元的按3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0.2‰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 元的按 2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城阳区接受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为城阳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市场监督、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应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

第十五条 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拨付发放相应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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