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开发规划_扶贫开发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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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2010—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作方案
2010年是新一轮三年扶贫开发的起始年,为推进扶贫计划开发规划,进一步提高农村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结合我区实际,特定本方案。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基本情况
经统计,全区人口共计32万人,其中农村总户数1.51户,农业人口4.9万人,农村劳动力2.7万人,务农人数1.4万人,富余人数1.28万人。目前,已输出0.81万人,未输出0.47万人,有培训愿望959人,有就业愿望1918人,无培训愿望但有就业愿望1253人。由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数都没有受专业技术培训,文体素质偏低,劳动技能差,造成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难度较大,体能劳动力收入低现象,我区农民工的素质亟待提高,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工作势在必行。
二、培训目标和内容
(一)培训目标
2010年,计划对我区农村贫困青壮年劳动力和留守农民分别进行转移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其中转移培训1200人、农村实用技术培训800人。通过大力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培养一批科技明白人和致富带头人。到2012年,力争我区对农村劳动力组织技能培训要达6000人,转移就业5000人以上。做到有培训愿望和就业愿望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受到一次以上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力求培训1人,转移就业1人,培训后转移就业率不低于80%。
(二)培训形式和内容
1.贫困青壮年劳动力培训:一是开展“张湾焊工”等特色培训。通过开展电焊工、车工等培训,培养各类特色技能培训人员。二是开展提升培训。重点开展以不超过三个月的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城乡劳动者提升技能操作水平和就业竞争能力,实现更高收益的就业。开设了铣工、钻工、钳工、钣金工、大型机械设备操作工、电脑、建筑等11个工种的技能培训班,培训后实现就业率达100%。三是开展定单培训。针对我区人力资源用工需求及贫困青壮年劳动力的就业意向,积极开展定单、定向、定点的免费培训,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为企业提供技能人才储备,缓解当前就业压力。
2.留守农民实用技术培训:结合省“雨露计划”和我区农村劳动力实用技术人才培训计划,依托和整合畜牧、林业、水产、农业等部门实训基地,我局计划开展蔬菜种植技术提升培训、水产养殖技术培训、果树修剪等林特实用技术培训、畜禽养殖技术培训。通过培训和示范带动,提高科技入户率和科技普及率。
三、工作措施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1.成立张湾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领导和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局、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就业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副职领导为联络员。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事务办公室),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镇长和抓农业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镇长担任,并指定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络员,以加强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2.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年由区政府将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目标任务下达至各乡镇、街道,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乡镇(街道)、村要指定1名转移就业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
3.明确工作职责。
(1)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审议专项资金预算方案、落实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管理;检查全区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决议执行情况,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制定资金兑付细则和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的管理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完成本辖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任务。具体抓好四方面:一是落实领导、工作机构和联络员,建立工作责任制,安排专项资金。二是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行每个村委会由乡镇(街道)派1名干部挂钩联系动员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三是鼓励本地企业或与外地企业联系,输送经培训的本地农村富余劳动力到企业就业。
(3)区人事劳动保障局是全区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协调,并通过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就业训练中心、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中心、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免费的转移就业培训咨询、指导、登记、报名等各项服务,指导和监督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区劳动就业局具体统筹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中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4)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转移就业培训的相关工作。
(5)张湾职业技术学校、区就业训练中心等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培训基地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培训计划、培训项目,保证师资、设备、场地和其他相应设施到位,保证培训质量,确保完成培训目标任务。
(二)设立城乡统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
市、区两级财政共同筹集资金,设立全市统一的城乡统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对农村劳动力免费就业前培训、企业岗位培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和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各项支出。
2010年至2012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需安排城乡统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合计约450万元。
(三)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机构
为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以需求扩大培训,以培训提高能力、以能力促进就业、以转移就业解决企业用工需求”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企业、行业职业培训优势的作用,建立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
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资格条件是:(1)具有一定办学规模,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实习场地和设施;(2)有一支师资素质较高、教学质量较好的教师队伍;(3)具有一定的办学经费。符合上述条件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中学、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农村科技培训中心和具有培训条件的企业可提出申请。按照以方便农村劳动力就近参加培训为原则,力争每个乡镇(街道)设立不少于一个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要求,合理设臵培训项目和内容,积极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的培训。同时,引导和鼓励定点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机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委托培训或与企业、行业联合培训等形式开展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现培训与输出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登记制度。
本辖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填写《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登记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动态工作台帐,按月统计并上报相关报表,完善城乡统筹就业统计制度。
2.实行农村劳动力就业备案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或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自主创业实现转移就业的,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备案。
3.建立用人单位空岗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需招收农村劳动力,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填报《用人单位空岗申报表》。劳动就业部门免费为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并提供推荐就业服务。
4.落实劳动预备制。
凡未能升上高一级学校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由区教育部门提供毕业生名单,可交由区劳动就业部门组织定点机构报名并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或者组织动员就读张湾职业技术学校。
5.加快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继续加大对信息网络建设的投入,建立覆盖我区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网络,配套适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和触摸屏及远程招聘可视系统。同时加快人力资源市场网络服务软件的开发,建立业务同时处理、实时数据传递、统计分析的全区农村劳动力就业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实现转移就业个人登记电脑化,用人单位用工备案申报网络化。
6.加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综合性培训基地建设。按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完善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建设。争取在2012年年底前全区33个社区均能达到省、市级充分就业社区标准。同时,做好综合性培训基地——区就业训练中心、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区创业指导中心的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将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供给。完善信息网络,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制度,建立起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鉴定申报、档案管理、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跟踪扶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为主要内容的“一站式”就业服务,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完善的公共就业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实行免费转移就业培训制度。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均可免费参加由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定点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
(二)落实转移就业培训扶持政策。
1.用人单位培训本单位招用的农村劳动力所需经费,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用人单位可按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按本单位计税工资总额的1.5%的比例提取的培训经费可用税前列支。
2.农村劳动力自主创办企业或开办个体工商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个体工商登记和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者可以进入。
(三)加大监察力度。
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对与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要责令其纠正,对农民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张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