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问题_流动人口管理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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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口问题、请用不超过200字的篇幅,概括出给定材料所反映的主要问题.(20分)

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有的外来人口管理制度漏洞日益突显,主要体现如下方面:现在管理机制过于机械化,难以全面有并行落实;现实行的公安部门管理方式重管理轻服务;外来人口协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管理部门对外来人口查办身份证时引发各种矛盾冲突;办理暂住证手续麻烦,收费不合理;人数少,大部分外来人口游离在暂住管理范围外;暂住证包含着防范、歧视内涵;外来人口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二、针对给定材料所反映的问题,下面列出了解决的A-E五项措施,其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并说明为什么不正确,字数在250字以内.(30分)

A,对现有的基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组织进行有效整合,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成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站,并组建专职管理员队伍.B,取消暂住证制度,给流动人口发放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对其实行”市民待遇”.C,加强出租房屋管理,落实出租房主治安责任,提倡出租房主与承租者签定,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协作管理机制,形成管理合力.D,全国实行大规模的暂住证检查行动,摸清流动人口底数,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予以遣送.E,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包括就业介绍,社会保障,租房服务,子女就学,政策咨询等内容在内的服务工作.答B.D措施不正确。B项:取消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但不能发放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口具有流动性大这一特性,如发放统一身份证则不利于区别管理,我们在福利、社会待遇等方面应将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一致对待,但在管理方面应有所侧重。D项:大多数的外来人口没有办理暂住证,有的是因为手续麻烦,有的是因为收费不合理,有的是其他原因。目前情况下对未办理的人员应督促其办理,有困难的应给予帮助解决,而不能以“遣送”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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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给定材料所反映的居民暂住证问题,用1000字左右的篇幅,自拟标题,自选角度进行论述,要求中心明确,内容充实,论述深刻,有说服力.(50分)

改革外来人口管理机制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中的流动人口量激增,现有的对外来人口所采取的暂住证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管理的需要,由“暂住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外来人口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工作对促进社会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趋下,解决外来人口问题,必须从各方面进行改革。

?? 外来人口的管理之所以成为老大难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社会经济二元化结构下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主要是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等,将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划分成不平等的二个群体。社会管理方面,现有的暂住证制度只重管理而忽略了服务,造成外来人口问题日益严重。另外外来人口的素质也是良莠不齐,犯罪率居高不下。当前情况下,进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各种改革措施已迫在眉睫。?从社会根源层面讲,应改革针对外来人口的各种不合理制度,尤其是代表着福利差别的户籍制度。户籍制度将城市与外来人口严格区分开来,外来人口的就业、教育、福利等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外来人口无法与城市居民一起享用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各种权利便利,这影响着外来人口投身城市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改革不合理的户籍制度,让户口纯粹成为国家

统计人口的工具,能促进社会公平,缩小城乡差距,并有助于保证外来人口的公平权。

? 从职能部门管理层面讲,应实行管理与服务并重的方式。这是解决外来人口问题的直接方

法。一方面,应取消暂住证制度,改实行居民证制度,这不是简单的形式改变,居住证应包

含括就业、社会保险、诚信及违法记录等,居住证持有者将享受更多的政府优惠措施和服务

等。另一方面,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统动人口的综合管理,包适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

务中心,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建立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流动人

口聚集地的治安检查,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全面清理外来人口和出租屋,落实整改措施,消

除治安隐患;消弭户籍制度中人为制造的矛盾。

?从外来人口自身层面来讲,外来人口多数是农村富余的劳动力,本身的文化素质水平不高,也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因而在城市中也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外来人口应努力提高自身

水平,在工作之余可以给自己“充电”,以便更好地适应工作需要,也能提高社会对自身的价

值认同。当然,这点需要社会各界予以配合,提供条件。

?? 总之,只有做好外来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外来人口权益,促进社会

稳定,经济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针对流动人口本身和家庭的迫切需求,结合漯河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

际,漯河市近日出台《关于开展流动人口需求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创新人口

管理理念,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六大需求服务。

就业需求服务。各级政府和计生部门在流动人口中开展技能培训、素质教育,为流动人口提供用工信息和创业帮扶等服务。无论本市或外市的流动已婚育龄妇

女,可以参加任何一个县(区)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有

关费用。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纳入任何一个县(区)的就业计划,参与该县(区)

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岗位就业。营业执照或

有关从业证明,可以在属地辖区内由县、乡计生部门协助办理。

生存需求服务。协助流动人口办理房屋租购、子女入学、意外伤害保险,并

协助其参与社区公益活动。户籍在本市的城区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可以到任何一

个辖区咨询租购信息,办理房屋租购手续;可以就近确定一个学校,让子女和城

镇学生一样入学学习;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在自己最信任的属地任何一个社区

办理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将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纳入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到自己喜欢的属地任何一个社区参与群众性的集体

公益活动。

身份需求服务。协助流动人口办理户口,为其提供城市管理教育,落实流动

人口和常住人口的统一管理和服务。有序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的,可以按漯河市“一元化”户口管理体制,办理漯河市居民户口,纳入

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从形式和本质上让流动人口真正成为城市居民。

生殖需求服务。主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开展优生监测、开展节育服

务,重点落实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提供免费咨询和定时随访服务。流动已婚育龄

妇女,凡要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可以到属地计划生育部门及时办理生育证;生

育证原件由计生办或社居委统一保管,办证者须持复印件。属于优生监测的对象,可以到属地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接受优生咨询、指导、出生缺陷干预等服务。属于

节育康检的对象,可以到县(区)指定的、自己信任的属地任何一个计生技术部门,免费落实节育措施,免费进行健康检查。

家庭需求服务。定期开展家庭访视,落实困难救助服务,重点开展大病救助、生活救助、生产救助和上门提供搬运维修、儿童关爱和老人关爱服务等系列服务

活动。

维权需求服务。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保障、生存保障和平等保障,重点保障

劳有所岗、劳有所酬,落实优惠政策,保障机会均等和民主参与。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颁布日期:19980922实施日期:19990101颁布单位:国家计生委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八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十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八条 在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二十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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