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_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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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对江门市区(新会区除外)管辖区内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第五十四条、《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6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江门市出租屋管理办法》(江府[2008]14号)。

3、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备案。

4、审批条件

4.1房屋租赁关系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4.2符合下列要求的,予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2.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4.2.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4.2.3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的房屋:

4.2.3.1属于违法建筑的;

4.2.3.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4.2.3.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2.3.4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2.3.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4.2.4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5、申请材料

5.1房屋租赁合同;

5.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5.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上材料核实原件,提交复印件。

6、申请表格

6.1《江门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7、审批程序

7.1当事人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资料;

7.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窗口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申请事项的审批(如有需要时,申请人按要求接受窗口对申请事项的现场勘察),对符合出租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8、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9、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自登记日起至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10、收费标准:80元/套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108号)

11、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11.1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11.2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2、受理单位

12.1 江门市房屋租赁服务中心

12.2 办公地点:江门市江海一路83号住建大厦一楼

13、咨询电话:3829827投诉电话:3829887

附件:

1、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2、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申请表

3、租赁登记备案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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