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_苏州工业园区案例分析
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苏州工业园区案例分析”。
苏州一立交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市区某立交桥工程,该工程招标时为初步设计图纸招标,经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单位,施工合同参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订立,合同工期为2005年4月10-2006年12月31日,合同条款作了如下约定:
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03计价表组价,按中标下浮率让利,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4、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了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工程师发出延长工期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
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为迎接06年底的经贸洽谈会,尽快与相邻已完工的高架道路相接并通车,要求东西线立交部分于06年11月底保证通车,总工期不变。
承包方重新调整了进度计划并按变更后的计划施工,保证了东西线立交部分于2006年11月底通车。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遭遇了拆迁不及时,甲供的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等非承包人原因,除东西线立交在11月底通车外,其余工程最终竣工时间延期至2006年4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上报了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承包方上报了竣工结算,甲方委托中介单位进行了内审,承包方对内审结果存在争议,提请国家审计决定。争议焦点:
1、关于沥青混凝土价格
招标时初步设计图纸对路面及桥面铺装上面层的说明为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工程量清单也以细粒式沥青混凝土列入,施工图设计说明中将路面及桥面铺装上面层明确为sup-13细粒式沥青混凝土,使用SBS改性沥青,集料为玄武岩并掺加抗剥落剂。
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沥青混凝土上面层未明确材料种类,应当允许投标人按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热拌沥青混凝土料考虑,即沥青为
普通路用石油沥青,碎石为普通路面用石灰岩,级配为密级配沥青混凝土,投标时也是按这类沥青混合料报价的,而SBS改性沥青、玄武岩、sup级配都造成材料价格的大幅增加,应当重新确定上面层的单价,补偿改性沥青与普通沥青的差价,补偿玄武岩与石灰岩的差价,补偿sup级配差价。
初审认为:沥青混凝土虽然在沥青材料、石料、掺合料上存在很大差异,且价格差别明显,但都统称为沥青混凝土,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考虑上述差异并要求业主在招标时明确,且此沥青混凝土与已完工的与此立交桥相接的北环线一致,此类沥青混凝土已为本地区高架道路上面层的通用结构层,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作出考虑,不应当给予补偿。
2、关于甲供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的索赔要求
本桥梁商品混凝土为甲供材,在2005年8月至11月期间,商品混凝土无法及时供应。
承包人在事件发生后以承包人申报表的形式向业主提交了索赔意向书,要求业主予以考虑,并对商品混凝土不能及时供应情况作了一日一记,现场监理作了确认,承包人于2005年12月20日申报“甲供商品砼供应不及时影响施工进度”,申报了停工待料的具体时间和部位,监理和业主均批复“情况属实”。2005年12月27日申报“甲供商品砼供应不上停工损失费用补偿”61.24万元。监理作了初步审核后按61.24万元提交业主,业主未作签认。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索赔条款的约定,“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
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业主未作签认已超过28天,应当依合同办事,认可补偿款61.24万元。
初审认为:虽然本合同约定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视作认可,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是签字生效;且根据本地区造价管理处颁布的结算审核的相关文件规定:“施工签证无监理和业主签字,一律不予认可”,对本索赔款项予以否决,不予认可。
3、关于材料补差
工程投标时普通钢筋价格为2690元/t,施工过程中钢筋平均价格为3440元/t,经各方确认无误。
承包人要求按合同补偿材料差价5%以外部分并计取税金,补偿要求价格为(3440-2690*1.05)*(1+3.445%)=636.70元/t。
初审认为:材料差价是综合单价的组成部分,除扣除5%的上涨幅度以外,还需按中标下浮率下浮,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11.8%,钢筋补
差
金
额
应
当
为(3440-2690*1.05)*(1-11.8%)*(1+3.445%)=561.57元/t。
承包人认为材差与中标下浮率没有关系,在材料差价承担5%风险后再下浮无法接受。
4、关于方桩内钢筋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0.4m*0.4m的方桩14880米,但并未描述方桩是否包含钢筋报价。
承包主投标单价242.16元/米,是含方桩内部钢筋的综合单价,这一点投标报价的单价分析表中有明确的表示。
由于承包人误将属于基础钢筋中的方桩钢筋并入了方桩报价(也许是投标方不平衡报价的考虑),初审认为此方桩价格己包含桩内的钢筋,对方桩作了计量,方桩内钢筋不另计量。
承包人对此无法接受,认为依据《范本》中的计量规则,方桩内钢筋是单独计量的,虽然投标时误将方桩内钢筋并入了方桩报价,但计量规则应当按合同文件的执行,将方桩内的钢筋另行计量支付。
5、关于粘层油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交承包人申报表,因路面下面层铺好通车,上面层摊铺前下面层已污染,需要喷洒一层粘层油,招标清单未列此项,要求在上面层与下面层之间增加一层粘层油,经监理业主批复同意,新增清单项粘层油。
初审认为:依据施工期间所执行的《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图设计要示执行此公路规范),粘层油是上下面层之间必须喷洒的层间结合油,应当视为上面层沥青混凝土的附属工程,不能以下面层被污染的理由要求增加,对此项予以扣减。
承包人对此不能接受,认为首先清单项上面层沥青混凝土未对粘层油加以描述,导致清单漏项;其次上面层未摊铺就通车是业主要求的,不是施工单位造成的,应当给予补偿。问题分析:
针对承包方所提争议,国家审计在充分熟悉各类资料的情况下开展审核工作,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沥青混凝土补差
依据本工程招标阶段的上述事实,招标时初步设计文件说明为沥青混凝土,施工阶段施工图设计为sup-13改性沥青混凝土(玄武岩),承包人有理由使用可为本工作提供合格产品的混合料,即普通重交沥青+石灰岩拌和的沥青混凝土,未在招标阶段予以明确责任在业主方,投标方无责任和义务要求业主方予以明确,国家审计认为:对沥青混凝土组成材料的不同,应当给予补偿。补偿SBS改性沥青与普通重交沥青差价、补偿玄武岩(加抗剥落剂)与石灰岩差价,因sup级配与AC级配在价格上差异甚微,不予考虑。
2、关于甲供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的索赔要求
合同中条款“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是对业主行为的约束条款,依据约定优先的原则,应当得到支持,但施工方申报的61.24万元损失有不合理计算,经审核,承包方申报中人工费,待机台班费均有高估冒算,真实费用应当为16.3万元,经审计方的协调,业主与施工方均表示认可。
3、关于材料补差
中标下浮率通常意义指的是中标价相对于标底的下浮率,是企业个别成本相对于社会平均成本的让利幅度,本工程合同中是用来对变更、新增综合单价进行价格调整的依据,没有依据可以证明是材料补差的调整依据。
从费用索赔角度看,材料差价是一项单纯意义上的材料补偿费
用,除合同规定的5%风险幅度,也不存在下浮的理论空间。
经审核,同意材料差价按承包方的计算公式计算。
4、关于方桩内钢筋
承包单位的商务标是投标方给招标方的承诺,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属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均属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5)、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规范(7)、图纸(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9)投标书附表(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计量规则属于合同文件中第(6)条,投标报价属第(8)条,经国家审计深入讨论,本处争议应当将第(6)条技术规范要求优先执行,即方桩内钢筋另行计量。
5、关于粘层油
本工程沥青路面执行1997年《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依据规范要求,在沥青面层层与层这间必须喷洒粘层油。
依据合同文件解释顺序:规范优先于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执行,粘层油的施工应当理解为招标时即要求的分项工程。
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列粘层油项,相关沥青面层亦未描述粘层油,但这并不构成认定清单漏项的理由,在《范本》技术规范100章总则关于工程量计量有如下规定:“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
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另在招标工程量清单说明中亦有条款:“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
至于工程未完即行通车,承包方可向业主方索赔污染清扫费,但粘层油并不是因为污染了才需要做,故本项工程粘层油做核减处理。结语与启示:
国家审计经公正、独立地分析,给出了最终的处理结果,承发包双方表示均可以接受,并在审计意见单上作出确认。
经过本工程结算的审核,审计方积累了审计经验,对本次审计工作做如下总结:
1、招标阶段明确设计、减少设计错误可以减少索赔变更的发生率;建议各建设方招标采用施工图招标。
2、各方文件来往须做好及时的反馈,超出时限无反应则按默认处理,但空白的无人签字的资料作为有效文件列入竣工文件缺乏严肃性。
3、目前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判定缺少相应条款,《范本》中条款“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细目之中,未列细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应视为已分摊在本合同工程的有关细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之中”对当前《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执行具有借鉴意义。
4、工程结算过程中须面对多种复杂的有争议的证据和线索,对结算争议的协调工作越来越重要。
5、审计工作需要多方面的综合知识,离不开工程技术、法律法规、市场信息、合同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掌握,造价执业过程中须不断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