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镇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_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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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办公用房修缮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管理,细化部门预算,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包括装修)的费用支出,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内安排的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及附属用房的修缮。对有特殊使用要求的房屋(实验室、冷链用房、医疗用房等)修缮,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需求单项核定。
第三条 办公用房修缮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安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严格控制标准,严禁以维修名义搞超标准装修,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章 修缮项目申报范围及审核程序
第四条 自治区本级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必须统一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按维修项目预算编制要求申报修缮项目内容和标准。凡是未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的修缮项目,将不予评审;凡是未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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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前期评审的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将不予安排项目资金,不可预见性修缮项目除外,如:政策、法律变化、政府的临时指令等。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必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单位在预算批复一个月内,向部门预算处提交修缮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和政府采购计划,部门预算处按实施方案和采购计划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新建办公用房使用不足十年或原有办公用房在五年内安排过维修资金的,不在申报范围;对接近合理使用年限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支持大修。
第六条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的办公用房或租用其他单位用于办公的房屋,一律不予安排修缮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应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布置、督促、指导所属单位编制下一年度修缮项目预算和具体维修计划,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随部门预算“一上”汇总报送财政厅各部门预算处,报送材料包括:
1.项目修缮申请(项目概况、维修内容等情况说明); 2.项目修缮费用预算书; 3.项目修缮方案;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财政厅各部门预算处对分管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交由宁夏财政预算评审中心评审;宁夏财政预算评审中心于部门预算“二上”前出具评审意见;各部门预算处依据评审意见,上报预算(绩效管理)处,预算(绩效管理)处结合年度预算资金情况,安排项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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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办公用房修缮内容
第九条 主体工程
1.主体工程主要是指基础、墙体、柱、梁、板、屋架等承重结构构件工程。
2.基础不均匀沉降或其他原因已影响上部结构,使墙体倾斜、开裂、变形的,应查清原因有针对性的予以加固、补强或拆砌(须有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及实施方案)。
3.墙体、柱、梁、板、屋架损坏变形严重的,应加固补强或更换;混凝土碳化、裂缝、钢筋锈蚀严重的应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须有相关部门检测报告及实施方案);钢筋混凝土构件面层轻微剥落、破坏的应修补。
第十条 门窗及木制作工程
1.钢门窗可更换节能双层玻璃窗。
2.塑钢窗、铝合金窗损坏严重的,可更换节能双层玻璃窗。3.木制作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更换。
4.轻质隔墙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损坏的,可更换。
第十一条 楼、地面工程
1.普通水泥楼地面、水磨石楼地面起砂、空鼓、开裂严重的应修补或重做。
2.块料楼地面损坏的,应修复,无法修复的可改做相应标准的楼地面。
3.木地板损坏应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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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功能的楼、地面漏水的应重做防水层。
第十二条 屋面工程
1.屋面局部漏雨应及时修复;严重漏雨采取修补办法不能解决的可整体翻修屋面防水层;如保温层、找坡层损坏的,应整体翻修保温防水层。
2.屋面上的压顶、屋脊、天沟、檐沟、雨水斗、落水管等一般损坏的应修复,严重缺损的应翻修、更换或补齐。
第十三条 墙面、顶棚装饰工程
1.外墙抹灰空鼓、剥落的应及时修复;损坏面积超过20%可铲除重抹,重抹时可提高标准;沿主要街道、广场的房屋外抹灰损坏的应原样修复,复原有困难的,可用其他材料代替但不得降低用料标准和影响色泽协调;块料面层墙面脱落、空鼓应修复。
2.清水墙损坏的,应修补嵌缝;墙面风化严重的可以抹灰;外墙勒脚、散水损坏的应修复;原无勒脚抹灰和散水的可新做。
3.内墙抹灰剥落的应修复,损坏面积超过该墙面面积20%的可以铲除重抹;块料面层墙面脱落、空鼓应修复;墙面长期潮湿影响使用的可加做防潮层。
4.抹灰顶棚裂缝应修补,空鼓且有下坠危险的必须铲除新做;吊顶腐蚀严重、松动,应更换。
5.保温墙面脱落应及时修补;原建筑物未设计外墙保温的,可补做,接近合理使用年限的不予补做。
6.内、外墙及顶棚涂料起皮、起渍、斑驳,可重新喷涂。第十四条 油漆粉饰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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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类木构件等油漆起皮、剥落或更换的新构件应油饰。2.各类钢(铁)构件、管道锈蚀、油漆起皮、剥落,应除锈、刷防锈涂料后再油饰。
第十五条 给排水、暖通工程
给排水、暖通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明敷设管道局部出现沙眼、漏水、锈蚀严重;暗敷设管道漏水。通风管风量不足、锈蚀严重或损坏。
2.水箱、水池。水箱局部变形、漏水,保温层破损;水箱、水池内壁材质发生化学变化不满足卫生标准。
3.卫生洁具。卫生洁具破损、卫生洁具排水连接处漏水。4.散热器、通风设备。散热器局部变形、漏水,装饰层破损;风机盘管、通风机破损、局部变形不能满足使用要求。
5.阀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6.设备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
消防水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管道。明敷设管道局部出现沙眼、漏水、锈蚀严重;暗敷设管道漏水。
2.水箱。水箱局部变形、漏水,保温层破损。
3.阀门、附件:消火栓、管路控制阀门锈蚀启闭不灵活;漏水。喷淋喷头损坏;灭火器材、水龙带缺失。
4.设备:设备控制柜内元器件损坏;消防水泵不能正常启动。5.消防部门检查存在火灾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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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电气工程
电气工程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1.高低压配电设备元器件损坏、易发生短路、断电。2.强电线缆老化破损、严重裸露或增设办公设备,负载增加、线缆截面过小。
3.不能正常使用的的照明灯具更换为节能灯具。
4.接地避雷系统实测,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欧姆的;避雷针、引下线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锈蚀严重、断裂。
5.原建筑物无监控设施,确实需要的可增加。已经安装的,摄像头老化,画面模糊不清,不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的。
6.火灾报警系统主机设备陈旧,显示报警区域错乱、误报,探头反应缓慢或不工作,下达消防整改通知的。
7.智能化系统线缆老化破损、严重裸露,达不到办公自动化要求的。
第十八条 室外配套工程
室外道路、停车场、绿化、围墙、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根据实际损坏情况,恢复原状。
第四章 办公用房修缮费用标准
第十九条 标准释义
1.限额标准。本标准主要在部门预算编制中使用,是核定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预算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单位在限额标准内根据实际修缮需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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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项标准。按修缮部位:墙面、地面、顶面、屋面等分项确定修缮费用标准。按单项修缮工程量与单项费用标准之乘积确定预算控制金额。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修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预算组织项目实施,不得超过预算标准,因特殊原因,造成修缮项目超过预算10%的,必须按照新增项目上报预算,重新进行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办公用房修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原则上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要在资金安排年度内完成,因特殊原因需要跨年度实施形成的资金结余,按自治区本级部门项目资金结余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方可动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今后将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作适当的更新和调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5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预算管理办法》(宁财(预)发[2014]5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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